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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遵循质量、进度、经费同步管理的原则,根据装备采购合同和产品检验验收情况,对装备承制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向本系统装备采购主管部门(机关)提出付款意见。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对付款意见进行审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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