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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标(成交)供应商自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买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否则按撤回报价处理。 二、 在有关付款条款中应当准确无误的列明供应商的单位全称、银行帐号、开户行信息,作为拨款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上述信息如有变更,应当签订补充合同,并报北京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和国库处备案。 三、 政府采购合同一式5份,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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