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内部承包合同关系还是经销合同关系
52fw.cn 10-16 次遇见【案情简介】
2006年6月29日,宇键公司与陈某签订《销售承包合同》,约定由陈某独家承包某产品在广西地区的销售,陈某有权在区内招聘销售经理和销售人员,销售经理的聘用协议由陈某代表宇键公司签署,公司盖章。销售人员的雇佣协议由地区经理签订,销售部盖章。宇键公司给陈某刻销售部印章一枚,用于陈某在销售区域内人员招聘和销售政策制定等。陈某每年必须完成一定量的销售指标,完成指标后可得到宇键公司相应的奖励,宇键公司在接到陈某订货计划后应按时供货,陈某在每月协助宇键公司财务核对往来账目并签字盖章确认,在双方合同终止后,陈某一个月内付清所欠全部货款。2008年10月,宇键公司发出通知聘任陈某为公司专职业务管理人员。2011年6月,双方因欠款问题发生纠纷,宇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货款,庭审中,陈某对双方签订的合同定性产生质疑,认为双方是内部承包合同关系。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纠纷属于内部承包合同关系。陈某与宇键公司之间签订的《销售承包合同》是一份专职销售承包为主要内容的内部销售承包合同,这是建立在以事实劳动关系为基础之上的内部承包。因为从合同内容上看陈某与宇键公司有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隶属关系,陈某在销售活动中代表宇键公司,以宇键公司名义进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纠纷属于经销合同关系。因为陈某经销宇键公司的产品,成为宇键公司的经销商,合同设定了销售目标,对有关促销费用可予返还经销商,陈某完成一定销售额后,可得到相应奖励,陈某每月协助宇键公司财务核对往来账目并签字盖章,双方形成一种经销合同关系。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内部承包合同关系是指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就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目标而达成的明确相互间责权利达成的协议,是以劳动或者人事关系为基础,内容包括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劳动法律关系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在起诉前必须经过仲裁。
经销合同是经销商与生产商签订的,在一定期间及一定区域内,以持续发生买卖关系为目的而订立的合同。经销合同通常包括保证条款、合同期限、双方义务、商品价格、货款结算、收益支付、合同的生效和履行等内容。
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和经销合同关系虽然有某些相似之处,但仍有以下几方面的不同:首先,从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上看: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是企业的职工,与企业有隶属关系,双方有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企业往往为承包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企业福利和社会福利。而经销合同关系中,双方没有隶属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企业也不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企业福利和社会福利;其次,从管理上看:内部承包合同关系中,承包人在企业的领导组织下展开,但承包人的一切行为均不是其个人行为,而是企业行为。承包人的一切权利都是在法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它受企业规章制度的约束,承包人的行为视为企业的法人行为。企业有权对承包人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控制。而在经销合同关系中,企业对经销商没有实施真正的管理。经销商的一切活动由其自行负责,企业无权对经销商的工作进行干涉。当然经销商行为也和内部承包一样,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监督,但实际中这种约定往往只是停留在形式上,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不对经销商进行实质性的管理。
综上所述,本案中陈某未能提供劳动合同、领取工资凭证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法院在审理中向陈某释明劳动争议应先向仲裁部门申请进行仲裁,但陈某未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其主张与宇键公司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本案是内部承包合同的主张自然不会被法院采纳。而陈某经销宇键公司的产品,成为宇键公司的经销商,合同设定了销售目标,对有关促销费用可予返还经销商,陈某完成一定销售额后,可得到相应奖励,陈某每月协助宇键公司财务核对往来账目并签字盖章,双方形成一种经销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