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案例谈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52fw.cn 03-01 次遇见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胡某在被告江某安排下,外出替他人安装木门时,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产生损失若干元,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故胡某诉至本院。胡某认为,其系江某工厂员工,受江某指派外出工作受伤,应由江某赔偿全部损失。江某则认为,承揽关系,胡某应对其受伤之事自负其责。故,双方的矛盾焦点在于两人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该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合同法中没有对雇佣合同作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对比可知,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主要有:
1、从合同的标的来看:承揽合同是以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该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合同看重工作成果;雇佣合同则是以雇员的劳务为标的,雇佣合同强调劳务本身。
2、从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关系来看: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人相对独立,双方没有从属关系。在雇佣合同中,雇员必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接受雇主的指挥,监督和管理,雇主与雇员之间有从属关系。
3、从提供工具的主体来看:承揽合同中,一般由承揽人自带工具。而雇佣合同中,雇员工作的场所、工具等由雇主提供。
4、从工作时间安排来看: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一般不限制承揽人具体的工作时间;雇佣合同中,雇主要求雇员按固定的时间劳动。
5、从报酬给付方式来看: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检验后一次性支付报酬。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是按星期或按月在固定时间向雇员支付报酬。
6、从风险承担来看:承揽合同中,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或者是承揽人发生的危险和意外一般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在雇佣合同中,雇员在从事工作过程中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害或者是雇员自身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都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依胡某按江某指派外出装门,胡某需交付的工作成果为将门装好;江某不要求胡某按具体的、固定的时间进行工作;胡某按江某指派外出装门时自带工具;胡某以自己的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江某依胡某的工作成果向其支付报酬等事实可知,胡某与江某之间为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胡某和江某也表示能够接受法院这一认定,在理清了双方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