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裁判要点汇总(共10条)
52fw.cn 06-14 次遇见1、许昌许继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 (2014)民一终字第26号
本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然没有订立正式的采购合同,但是依据许继公司发给新能公司的《任务通知单》、《关于塔筒材料确认的函》(传真件)以及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双方对于加工生产塔筒(含基础环)的数量、价格、技术要求、履行时间等进行了确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加工生产塔筒(含基础环)承揽合同关系,上诉人许继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新能公司加工制作的塔筒(含基础环),是根据许继公司提供的图纸、指定的钢材和材料、下达的生产任务及双方技术协议的要求,在许继公司监督检查下完成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双方没有对合同履行地作特别约定,也未约定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方式和管辖法院,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本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加工行为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作为合同履行地,新疆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王嘉群、孙玉德、青岛弘羽家具金属艺品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 号: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 (2012)民申字第74-1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根据孙玉德、青岛弘羽家具金属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是按照王嘉群的订单加工制造有关产品并交付了货物,王嘉群未支付相应货款,故依据对账单请求偿付相应款项。无论本案案由确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或者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