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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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亚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
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5〕180号)文件精神,加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推行信用评价和信用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现就我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事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的重要内容;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增强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有利于加强我市市场监管,提升社会诚信意识,营造知信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用办)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管理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严格对标海南自贸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技术参数和数据标准,完善三亚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进一步满足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联合奖惩措施运用、第三方机构信用产品开发等服务需求。
(二)加强信用信息数据归集
三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不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将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到三亚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进行信息比对、交换与应用,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整合共享。
(三)明确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
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服务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结合自身工作职责,重点在我市下列行政管理事项中,将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1.政府采购。凡达到我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要审查依据之一,对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偷税漏税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
2.工程建设招投标。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在进行招标活动时,应将招标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资格预审、评标、定价的参考依据之一。
3.行政审批。在项目行政审批、核准或备案等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中,行政主管部门要使用行政审批相对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对其信用能力进行评价,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4.土地市场准入。对通过招拍挂方式竞买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要求其提供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开发能力和资质审查、评标等环节的参考依据之一。
5.资质审核。在办理社会法人、个人各种资质审核或评估认定、评优评级业务时,将其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
6.评先评优。在进行企业各类荣誉称号、纳税、信誉、商标等内容的评优、等级评定和周期性审验时,将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评定的参考依据之一。
7.财政补贴和资金扶持。在进行社会福利扶贫资金以外的各项财政资金扶持的申报主体资格审查时,以及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优惠政策时,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中,根据自身防范信用风险的需求,查询三亚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信用记录。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
(四)规范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内容及运用
本实施意见指的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法人及自然人“红黑名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本实施意见指的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相关社会主体的基本情况、近三年的总体信用状况、经营环境、经营条件、经营管理、财务分析、偿债能力分析、前景因素分析、综合评价、评级结果、风险提示等。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仅限于相关社会主体申请实施特定项目或从事特定社会活动时一次性使用。
(五)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
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服务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过程中发现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要依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7〕150号)进行奖惩。对于守信行为,要在政府采购、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以及工程建设招投标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对于失信行为要采取公示、降低其行政事务便利性、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主导的事务等方式加大其失信成本,真正实现“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六)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获取渠道
1.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
2.国家级、省级或三亚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查询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
3.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信用法规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记录、信用评估、信用评级报告等。
4.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公布的可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所提供的信用记录、信用评估、信用评级报告等。
(七)加强信用服务机构建设
以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为导向,大力开展面向企事业单位信用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知识培训,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同时进一步培育和促进三亚市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引进全国综合信用服务试点机构及海南省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信用法规设立的征信机构,弥补三亚市高水平信用服务机构缺失的短板,并形成良性竞争。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征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信用服务组织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用办)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用记录核查和信用报告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协调解决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遇到的相关问题。
(二)做好信用安全保障。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违法提供给其它部门、机构或个人。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将三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是否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纳入三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各成员单位要在每月25日前将行政管理事项中核查使用记录和使用信用报告的情况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用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