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现代买卖合同与古代买卖契约的异同
52fw.cn 06-27 次遇见文明社会的前进历程中,在民商事领域,为了更好地保护民商事主体的各方利益,产生了“契约”与“合同”这种交易文件。
现代的买卖合同并不是凭空制造的,而是以古代的买卖契约为基础,吸收西方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同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现代买卖合同制度也不断完善和发展,并且与古代买卖契约制度在标的物范围、立契自由度、法律调整以及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着联系与区别。
标的物范围方面
中国古代商品经济虽然存在并有所发展,但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历朝历代基本上都是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这就使得商品经济的发展空间十分狭小,限制了简单商品经济向发达商品经济的转变。现代的买卖合同是发达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而古代的简单商品经济只有契约,且买卖契约的标的大多仅限于牲畜、布匹、土地等简单商品。
我国现代社会,买卖合同涉及的标的物早已不再仅限于简单商品,除了传统标的物,基金、股份、比特币等虚拟财产也逐渐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中国古代实行维护封建皇权的专制统治,人身依附性很大,有严格的等级制度,主体在地位上极其不平等。我国现代社会,不论合同双方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别,只要是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均一律平等,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受法律的同等保护。
立契自由度方面
中国古代,买卖契约的出现并不是基于尊重买卖双方当事人彼此的意愿产生的,从西周到汉朝这一时期,官府注重制定契约是因为能在当事人双方争讼时起到凭证作用,同时更加注重契约制定的形式要件。随着朝代的更迭,商品经济逐渐发展,买卖契约的签订开始强调遵循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体现了一定程度上的“立契自由”。但是,在中国长达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背景下,等级观念根深蒂固,“立契自由”受到种种限制,中国古代虽有“立契自由”的思想,但没有“立契自由”的制度。
现代合同制度充分体现了“立契自由”,将“意思自治”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现代合同订立通常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与何人缔结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此外民法典合同编还多次使用“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语句,将“意思自治原则”贯穿合同始终。
法律调整以及救济途径方面
中国古代,契约本属于民商事活动,但是随着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官府对契约进行严格的法律监督和司法行政管理,呈现出一种私法公法化的特征。比如,唐朝凡田宅、奴婢以及大牲畜的买卖,必须签订契约,并经官府部门“公验”“无私契之文,不准私券之限”。在违约责任的追究上也体现了公法的主导性,从唐代的契约文书来看,民事责任虽然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救济手段,但是,对于违反律、令的民事行为一律视为犯罪,对其进行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现代合同制度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属于私法领域的范畴,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的相关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就责任方面分为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买卖契约”到“买卖合同”,变化的不仅是名称叫法,更重要的是内涵的发展与变迁,现代买卖合同制度是在对古代买卖契约继承中发展起来的,虽然它们是对民商事法律活动的限制与制约,但更大程度上规范商品交易流转、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激发市场经济活力,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断注入新能量。
(李紫朔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指导老师:梁剑兵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