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合同期内不能调整物管费
52fw.cn 04-27 次遇见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窦延文)市住建局、市发改委4月18日向社会反馈《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引起市民广泛关注。昨日,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也就是说,本《指导标准》只对我市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费具有约束力。
两部门解释说,《指导标准》适用范围不包括别墅、商务公寓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别墅、商务公寓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如需调整物业管理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管理费调整方案,然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调整。
两部门说,对于已建成但未成立业委会的普通住宅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能借机“搭车”调整物业管理费。对已建成但未成立业委会的普通住宅区,在延续执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收费标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要调整物业管理费,必须按程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调整。
两部门强调,调整《指导标准》不等同于提高物业收费标准。《指导标准》是在不具备业主共同决定条件下提供的物业管理价格指导标准,尽量趋近于市场均衡价格,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能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住宅区物业收费价格均由业主共同决定。
两部门表示,引发大家普遍关注的对《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回复,属于在该标准征求意见阶段,对社会各界通过各种渠道所提出问题的阶段性反馈,并非最终印发文件。欢迎社会各界继续对该标准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