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能擅自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吗?
52fw.cn 06-14 次遇见开栏语:物业管理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的重要一环,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然而近年来,物业管理过程中矛盾时有发生。9月1日,《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为解决这些矛盾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让市民更好地了解 《条例》相关知识,从本期起,晚报推出“《条例》以案析法”专栏,每月推出2期,以飨读者。
【案例】
未经业主大会表决,业委会就擅自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这行为有效吗?
【案件还原】
A小区总建筑面积182418平方米,共1228户业主。交付后,小区成立了业委会,共9名成员。
2015年2月,该业委会(本案被告)经业主大会决定选聘B物业服务公司(本案原告)实施物业服务,双方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为2年。
2015年8月20日,业委会以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共26位业主代表参会,其中25位代表不同意B物业公司为小区继续服务,1位代表选择同意,最终会议决议为不同意B物业为小区继续服务。
2015年9月14日,业委会以物业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向B物业公司送达解聘通知,并在所在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B物业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收到该通知,但并未退出涉案小区。
2016年1月31日,业委会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C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鉴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求进场,B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