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许文强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52fw.cn 06-23 次遇见【基本案情】
2009年,许文强在淘宝网注册,开设网店销售酒类产品,其在注册时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签署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服务。然而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间,许文强在淘宝平台上销售五粮液假酒,之后被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商标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其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万元。同时,淘宝公司认为许文强及其作为股东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上海舜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鸣公司)违反了服务协议。
淘宝公司诉称,许文强网店售假行为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给淘宝网声誉造成巨大负面影响,淘宝公司为打击售假行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产生相应损失,要求许文强及其公司赔偿损失及律师费等共计12万余元。
许文强和舜鸣公司辩称,许文强已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未侵犯淘宝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商誉。出售假冒五粮液的行为已经受到了淘宝公司的相应处罚,不应再被起诉要求赔偿。舜鸣公司不应对其参与经营之前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做出(2017)沪0117民初7706号民事判决:一、许文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淘宝公司损失2,000元;二、许文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淘宝公司合理支出13,000元;三、驳回淘宝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淘宝公司和许文强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做出(2017)沪01民终13085号民事判决: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77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77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许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损失20,000元;三、变更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77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许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合理支出23,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电商产业飞速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