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国际实业关于签订购销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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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年06月04日 15:04:41 中财网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购销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签订销售合同
2007年6月1日,控股子公司新疆国际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焦化公司”)与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特钢铁公司”)签订了焦炭购销合同,合同期限为十年,前五年总供货量200万吨,各年供货量如下:
年度 产品名称 供货量
2007 二级冶金焦 20万吨
2008 二级冶金焦 30万吨
2009 二级冶金焦 50万吨
2010 二级冶金焦 50万吨
2011 二级冶金焦 50万吨
注:一期合同执行后的后五年供货量以补充协议形成确认。
二、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质量:灰份≤13.5%;挥发份≤1.9%;固定炭≥82%;水份≤5%;焦粉含量(<25mm)≤3%,超出规定水份及焦粉的部分以相应焦炭补足。
2、交货地点:新疆国际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厂内;
3、交货方式:需方自提,需方应按年供货量提前一个季度向供方提供下一季度需求量;
4、交货时间:合同期内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5、质检方法及称重:在交货地由供、需双方共同抽样检验并确认,称重以供方地磅称重为准,供方定期出示质检部门的地磅校验认证。
6、结算方式及期限:每次提货,需方预先支付货款,供方按批次发货并冲抵预付款,款项不足时,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需方在接到供方通知后三日内打款。
7、合同履约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导致此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调解决,按违约量总价值的10%赔偿。以下情况不属于违约,供方的实际产量小于合同供应量;需方的全部采购量小于合同供应量。
8、提货期间如遇产品价格大幅波动,双方可就价格事宜进行协商,价格每年确认一至两次。
9、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方式解决。
二、煤焦化公司情况
煤焦化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28日,主营业务洗煤、炼焦,原煤、焦炭销售,注册资本14125万元,注册地新疆拜城县拜城镇压铁提尔村,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虎,本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该公司自2004年开始投资建设50万吨/年产焦炭生产项目,2005年正式建成投产。2005年煤焦化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2934.89万元,实现净利润3058.52万元,销售焦炭10万吨,其中向金特钢铁公司销售焦炭4.6万吨。2006年煤焦化公司实现销售收入21976.59万元,实现净利润6579.74万元,其中焦炭销售量为25万吨,其中向金特钢铁公司销售焦炭9.1万吨,2007年煤焦化公司预计焦炭产量约32万吨。
三、合同对方情况
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6528002003295,税务登记证号652827754585658,法定代表人路朝晖,注册资本金6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新疆和静县铁尔曼区,主要经营范围钢、铁、水泥、玻璃的制造与销售;铁矿石开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截至2006年该公司总资产38667.34万元,净资产22655.73万元,2006年实现净利润3123.05万元。
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30%股权,为金特钢铁公司控股股东,金特钢铁公司与本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无关联关系。
四、风险提示:
1、本合同为长期合同,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将协调解决合同后续执行办法;
2、合同执行期中,双方可能存在自身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无法继续执行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形,因此合同的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与本合同存在偏差;
3、2009年及以后的供货量是基于公司正在筹建的二期70万吨焦化项目而初步商定的,二期项目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建设投产,将一定程度影响以后年度供货量。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没有利用本次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的股票。公司将在每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上年合同执行情况。
特此公告。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6月2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