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源环保:与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签署共建工业水处理技术联合研发中心的合作协议的公告 京源环保 : 关于与清华苏州环境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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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07月13日 19:51:07 中财网
原标题:京源环保:关于与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签署共建工业水处理技术联合研发中心的合作协议的公告 京源环保 : 关于与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签署共建工业水处理技术联合研发中心的合作协议的公告证券代码:688096 证券简称:京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0-012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签署共建工业水处
理技术联合研发中心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此次合作主要由京源环保出资,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提供技术和人
才资源。联合研发中心成立后,双方在联合研发中心合作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共
有,对于共同产生的科技成果双方分别享有其收益,除此之外收益分配方案由双
方另行约定。
2、本协议为研发合作协议,协议执行期较长,技术的开发及成果转化尚存
在不确定性。
3、本研发合作协议总投入金额约2000万,公司分阶段进行资金投入对公司
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合作协议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511MB059163XT
3、开办资金:1000万
4、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技城锦峰路158号16号楼。
5、宗旨和业务范围:在环境科学、工程、管理等相关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与
开发、规划设计咨询、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推广服务。
(二)合作协议签署情况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20年7
月10日和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清华苏州研究院”或“乙方”)
签署了《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共建工业水处理
技术联合研发中心的合作协议》(下称 “合作协议”),成立联合研发中心。
公司与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协议为研发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合作协议》的签署无需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二、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目标
围绕公司当前项目需求和中长期布局,围绕工业水处理及资源化处置技术,
研发高效、经济、低耗的环境污染处理技术和装备,集成水处理及资源化处置回
收的技术,形成工业水处理多场景的系统解决方案,并推动双方在科技成果产业
转化方面深化合作。
(二)组织机构说明
1、联合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机构,依托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建立,
其人员、财务等管理需遵守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相关规定。
2、联合研发中心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甲乙双方共同
派遣或推荐人员组成,其职能是确定联合研发中心的重大事务。管委会原则上每
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首次会议应在本协议生效一个月内召开),具体时间视本协
议生效时间由管委会确定。在特殊情况下,由任何一方提议,经协商可临时召开
管委会会议。
3、管委会由甲乙双方派员 6人共同组成,甲方派员 3人,乙方派员 3人。
管委会设双主任,由甲、乙双方派员担任,任期三年。(人员名单另行确定)
4、联合研发中心设主任一名,主任由乙方派员担任,设副主任两名,由甲
乙方共同派员担任,任期三年。(人员名单另行确定)
5、联合研发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执行管委
会的决议,在管委会指导下主持研究开发计划和管理联合研发中心日常工作,主
任每六个月向管委会提交一份联合研发中心运行报告(含经费使用情况)。
(三)合作主要内容
1、合作技术领域:联合研发中心主要以面向工业水处理领域的关键技术、
装备及面向场景的综合解决方案开展研发工作,研发需求由甲方根据需求紧迫性
和必要性提出,经联合研发中心管委会审议确定。具体研发方向如下:
(1)工业水处理领域的创新技术和装备:针对当前工业水处理领域中面临的
主要难题,研发以高级氧化、催化氧化、高效吸附、新型膜处理为核心的创新技
术,并研发相应的装备。
(2)工业水资源回收利用技术和装备:针对工业水中有利用价值物质,包括
水、金属、有机物、盐,研发高效的资源回收利用技术与装备。
(3)面向应用场景的工业水系统解决方案:针对当前化工、制药、造纸、印
染、电镀等高污染难处理工业水,研发面向行业、工业园区的工业水系统解决方
案和核心技术装备。
2、合作期限与协议终止 :协议自甲、乙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
公章之日起生效,合作协议有效期限为三年。
3、合作经费: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向联合研发中心三年累计提供经
费约2000万元人民币。具体支付时间和支付金额根据协议内容和研发进度确定。
4、知识产权归属:
(1)联合研发中心成立前,甲乙双方已有的技术成果归原持有方。如甲方
使用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已有技术成果,甲方须与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
另行签署技术许可合同;
(2)联合研发中心成立后,甲乙双方在联合研发中心合作期间形成的知识
产权共有,其中:甲乙双方共同享有专利申请权、署名权、荣誉权和申请奖励权;
甲乙双方对于共同产生的科技成果共同享有普通许可权、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