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房产赠亲儿 女方反悔要撤销赠与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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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协议离婚后欲撤销房产赠与 法律说“不”
荆州新闻网消息(记者 张露 郭佩月)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那么如果赠与合同附加在离婚协议上呢?今天的《法庭内外》版块,我们就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监利县的一对夫妇杨某和李某结婚16年后,于2017年到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书面的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16岁的儿子,儿子由男方抚养,离婚后由女方杨某配合把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
可离婚之后,因杨某与李某产生经济纠纷,未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现女方杨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平均分割仍然登记在杨某与李某双方名下的房屋。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丈夫李某提交的书面离婚协议证明双方已将房屋赠与给儿子所有,而杨某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具有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对杨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杨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杨某上诉主张:第一,夫妻双方与儿子之间并没有订立书面的赠与合同,赠与并未成立;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双方离婚时将房屋赠与给子女,在房屋未过户的情况下,该赠与能否撤销。二审合议庭认为,杨某持有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行为,立法上对赠与人与受赠与人进行利益衡量时,重点保护的是赠与人。因此,法律赋予赠与人在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以及经过公证以外的赠与合同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的任意撤销权。
在本案中,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有的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
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在本案中,杨某对赠与房产问题反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一、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另外,法官还提醒,如果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应该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