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
52fw.cn 03-01 次遇见2007年8月,张三(男)与李四(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达成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对财产作了分割,其中一条明确约定婚前属于男方的一处房产归女方所有。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经确认效力,并发放了。离婚后男方翻悔,未能过户。男方的理由为,离婚协议中的该项规定实质为男方对女方财产的赠与,而根据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男方可以撤销赠与。2007年10月,双方又,但复婚不久双方便再次,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配合女方履行前述房产的过户手续,并在随后。
笔者认为:
一、是否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是本案的关键
1.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