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院博士:离婚冷静期制度确立家庭价值崇高性
52fw.cn 06-03 次遇见万众期待的民法典已于近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更是引起了公众的广泛热议。依据该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已有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虽然二者看似相类,但在制度设计以及具体实操方面均有较大差异。
一是适用范围不同。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一部分,适用于通过行政登记办理的协议离婚。离婚双方当事人对是否离婚、离婚后的财产及抚养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属于诉讼离婚调解制度,适用主体为诉讼离婚当事人。诉讼离婚当事人因无法就是否离婚、离婚后的财产及抚养问题达成一致,起诉至人民法院寻求诉讼救济。
二是主导主体不同。在协议离婚冷静期中,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程序具有主导权与掌控权,可以随时撤回离婚申请。当协议离婚的离婚冷静期届满,在三十日的除斥期限内也可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办理离婚登记。作为诉讼离婚调解制度一部分的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其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主导,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或随时终止法定离婚诉讼程序。
三是主体作为不同。在协议离婚冷静期期间,离婚登记机关对离婚双方当事人不作任何调解、调查或疏导工作,仅作消极的材料接收以及时间记录工作。但是,在诉讼离婚的冷静期中,法院须主动对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及心理疏导。
四是期限性质不同。协议离婚的冷静期期限是法定期限,即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中的“三十日”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直接规定,不得人为变更。而诉讼离婚冷静期期限属于可变期限。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可以指定“不超过三个月”的冷静期期限。该期限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期限长短且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延长、缩短或取消原来指定的期限。
五是法律后果不同。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当事人有三种可能结果:其一,双方和好,终止离婚登记程序;其二,双方进入协议离婚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其三,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