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转为购房合同 律师解读其中法律效力 A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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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初,张先生向李先生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先生应在去年底归还全部款项。为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双方还另行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
债权债务关系到期后,张先生无力偿还欠款,他与李先生对账后,按照约定的利率确定了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接着,张先生和李先生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李先生,之前借款的本息全部转化为购房款,还约定了自张先生办理完产权转移登记后,李先生应将剩余房款一次性支付给张先生。
对于两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陈露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我认为,张先生和李先生的借贷情况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他们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因为张先生不能全额偿还到期借款,不是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担保。双方经过协商对账,将借款合同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了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一种交易。”陈露律师说,张先生和李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交易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禁止的情形,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针对张先生和李先生的情况来说,双方变更法律关系是他们的一致意思表示,所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需要审查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数额,以避免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将违法的高额利息合法化。”陈露律师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除基于法律特别规定,需要通过法律关系参与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形成。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之下,国家保护基于自愿、平等、诚信建立的合同关系。
律师简介:
陈露,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传承、刑事辩护法律业务,具有丰富的辩护、诉讼经验,同时还担任多家企业、政府职能部门常年法律顾问。联系电 话:13914776902,联 系 邮 箱:chen-lu_lawyer@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