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网红奶茶店后持续亏损 投资者诉至法庭索要加盟费
52fw.cn 09-12 次遇见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近年来,各类“网红”奶茶品牌层出不穷。由于这类网红店铺经营成本低、技术要求不高,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目光。但部分投资者被一时爆红的网红店铺所吸引,冲动之下签订合同,导致经营不善或利润未达到预期,最终成为引发相关纠纷的“导火索”。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0年5月,张某被某奶茶品牌“经营模式成熟,单店毛利润68%”“投资低、回报高”等一系列招商广告吸引,与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张某为此支付了品牌加盟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然而奶茶店经营了5个多月,预想中的顾客盈门并未出现,店铺始终处于亏损状态。
张某这才从其他加盟商那里了解到,某公司根本不符合特许经营条件,既没有相关备案,也没有经营满一年以上的两家直营店。同时,某奶茶品牌并不是某公司的注册商标,甚至还因虚假广告宣传被相关部门处以罚款。盈利无望的情况下,张某只好闭店歇业并将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加盟合同,并要求某公司返还自己缴纳的加盟费用。
法院判决:投资者获赔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并非某奶茶品牌标识的商标所有人,也未提前30天如实告知张某自己所拥有的项目经营资源状况、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直营店的情况、经营网点的投资预算、财务状况等信息,且某公司在招商广告中还提供了部分虚假信息,足以影响张某是否进行投资的判断,因此判决支持了张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关于张某主张返还全部加盟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张某在投资时对于某公司的经营状况、模式等未仔细核实,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他应该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返还张某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
法官提醒:注意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冷静期”
承办法官黄茜表示,本案中,《合作协议书》约定某公司授权许可张某使用某奶茶品牌经营资源,并要求张某按某公司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收取相应的经营费用,上述约定内容符合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因此《合作协议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里的“一定期限”又被称之为“冷静期”。所谓“冷静期”,实际上是依据上述条款赋予被特许人的法定解除权。但是对于“冷静期”的时间长短,《条例》并无明确规定,具体把握需要根据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来分析。通常来说,“一定期限”应以被特许人是否实际掌握利用特许经营资源作为判断标准。即在被特许人已经获得资料、参与培训且已开店经营的情况下,即便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到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之日时间很短,一般也认为“一定期限”已超过,而对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支招:投资者在加盟前要注意这些
黄茜表示,对于特许人的很多信息,比如特许人的名称、注册资本、企业标识、注册商标等内容,被特许人在投资前可以在对外公开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网、商务主管部门特许备案信息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查询网进行查询。
黄茜表示,部分企业信息查询网站可以查询到特许人的相关经营信息、股权变动信息、注册资本变动信息。部分网站甚至还可查询到企业的涉诉信息,裁判文书网也可查询涉及特许人的相关判决,这些都可以从侧面帮助投资者在投资加盟特许项目前“擦亮眼睛”。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