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应如何认定“垫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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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6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在工程建设领域,承包方于发包方而言处于较为劣势的地位,承包方为了能承接项目,往往会接受发包方较为苛刻的条件,要求承包方“垫资施工”便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做法。根据施工合同中对此有无明确的约定,可分为硬垫资(在合同明确约定)和软垫资(未在合同明确约定)。
1关于“垫资条款”的效力认定
1996年,原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曾发布《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规定了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将此类内容写入施工合同。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