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解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二十二条
52fw.cn 04-29 次遇见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盈科全国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运管中心集合盈科各地分所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逐条进行详细解析,从条文释义到适用范围、到条文起草讨论的衍变过程,全面深入进行解读。今天发送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和起算点的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和抵押权,对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和起算点是影响承包人能否最终实现这一法定优先权的关键因素。实践中由于工程建设周期长,影响因素多,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往往与实际竣工日期不一致,工程竣工后结算周期一般也长达数月甚至数年,承包人很容易错过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另外,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着大量的合同无效或者工程未完工而中途解除合同等非正常履约的情形,如何判断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就成为工程法律实务中的难点。本条规定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关于优先受偿权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的规定,将起算点确定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很大程度上平息了有关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争议,是本次司法解释的一个亮点。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行使期限为六个月,其性质为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但难点在于如何确定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即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如何确定。笔者认为:
一、如果当事人对于工程价款付款时间有约定的,则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二、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确定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时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应付价款数额具体明确,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例如双方约定在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结算,并在结算完成后一个月内付款,承包人于2019年4月1日提交结算文件,但双方于2019年12月15日才完成结算。由于双方于2019年12月15日完成结算,工程价款此时确定,应付工程价款也相应可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