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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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7月28日、2010年2月1日,美联恒公司与华冶公司合肥分公司签署了《工程承包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历程中,工程款合计9632余万元。华冶公司告状请求:美联恒公司与东投公司付出工程欠款3936余万元及利钱;补偿停工丧失2828余万元;华冶公司对涉案建设工程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安徽高院讯断:美联恒公司付出华冶公司工程欠款3501余万元及利钱,补偿停工丧失146余万元;驳回华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华冶公司、美联恒公司均提出上诉。
二审讯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总结】
当庭宣判的价值首要在于提高审讯效率、实时实现公平公理,但包管案件质量仍旧是第一位的。是否当庭宣判要按照案件的详细环境判断,认定事实是否清晰、合用法令是否存在争议是合议庭决定是否当庭宣判的主要思量因素。本案二审审理中,当事人对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贰言,争议核心集中于华冶公司对涉案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东投公司是否属于债务插手及涉案工程欠款利钱的起算时间。对于上述争议核心,合议庭一致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合用法令问题的诠释》等均有明确划定,华冶公司债务插手的证据亦明明短缺。涉案工程自2010年11月开工,至2013年11月落成,再至华冶公司2014年10月提起本案诉讼,历时多年,巨额欠付工程款一直未获得清偿,当事人渴望二审尽快了案。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原审讯决认定事实清晰、合用法令正确,切合当庭宣判的前提。
合议庭成员:刘雪梅(承办人)刘慧卓 刘京川
宣判时间: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