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胜诉案例
52fw.cn 04-13 次遇见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7102民初13号原告: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法定代表人:叶春德,董事长。委托诉讼署理人:黄建军,江苏兴知状师事件所状师。委托诉讼署理人:卢莹,江苏有方状师事件所状师。被告:李春景,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咸阳顺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法定代表人:赵嘉炜,董事长。委托诉讼署理人:肖升东,山东青凯状师事件所状师。委托诉讼署理人:陈小芹,山东青凯状师事件所状师。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吴兰青,董事长。委托诉讼署理人:李艳辉,山东青凯状师事件所状师。原告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路桥公司)与被告李春景、咸阳顺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顺达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一局五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合用浅易法式,于2018年4月16日公然开庭举行了审理。
经审理发明有不宜合用浅易法式的景象,于2018年6月12日裁定转为平凡法式,于2018年8月2日再次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第一次庭审,原告泰兴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署理人黄建军,被告李春景,被告咸阳顺达公司的委托诉讼署理人肖升东、陈小芹,被告二十一局五公司的委托诉讼署理人李艳辉到庭到场诉讼;第二次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