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状怎么写?
52fw.cn 06-02 次遇见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 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上诉人依法提出上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撤销一审错误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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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上诉人因为不满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判处而进行上诉,而具体建设工程纠纷上诉状该如何写却少有人清楚。而要二审法院撤销建筑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处,更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这些在上诉状中如何体现呢?下面小编整理了一篇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状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市××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x有限公司(原XXXXXX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上诉人x××因与被上诉人xxxxx有限公司(原长沙景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xxxx第xxx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认定原被告签订的《XXXX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而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六条认定《XXX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计价结算条款的约定,系由双方自主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故应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这是错误的。
既然合同无效,那么,合同自始无效,关于计价条款当然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指的是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而本案非承包人(上诉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完全不能适用此条款。
既然《xxxx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同样不适用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只适用本案中的签证部分的约定。所以,《xxxx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完全无效,关于计价条款不能作为本案的结算依据。再者,《xxxx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计价条款下浮23%,已注明是包括管理费、各项税金和图纸设计费。既然发包方是违法分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违法分包的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本案中的非法所得,就是计价不能含有非法所得部分,简单说,合同无效的计价只能按行业规则计取工程直接费,即人工工资、机械费和材料费。本案中的合同关于计价定额完全是只计直接费即成本费。其中本案合同计价约定的管理费是非法的。所以,本案结算中,发包人不能收取管理费。否则就是违法所得。
二、原审判决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是错误的。XXXX有限公司所作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鉴定意见程序违法。
1、鉴定机构组织员为二人,明显违反《建筑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第六章第一条第一款(6.1.1)关于“鉴定项目部(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规定。
2、《鉴定报告》未对鉴定人鉴定资格作出说明。
3、鉴定超出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本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经过庭审都无异议,只对价格有争议。而《鉴定报告》违背提交的证据资料,随意将工程量和工程内容改变,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审理过程中,业主方与被上诉人已经进行了结算,结算依据是湖南新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定的《报告》,此《报告》由法庭提交给了新星公司作为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鉴定依据,经过法庭质证的依据是有效的证据,鉴定人无权擅自改变。可鉴定人擅自变更工程量和工程内容是违法的。(见附表说明)。
4、鉴定人应服从当事人工程签证的补充约定,不得擅自改变签证内容。
工程签证是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按合同的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协商一致的意见,其实质是当事人的补充协议也是直接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对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的事后约定。对此,司法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的计价标准和方式确定的是服从当事人约定的从约原则。
对于当事人的签证,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司法解释对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规定的是可以直接确认的处理原则。本案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将建筑垃圾(属于合同外的)清除,约定的价格是双方的补充协议,不存在对价格有争议,工程量也经过了业主确认,鉴定人核减签证数量和价格,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鉴定报告》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是违法的。(见附表说明)。其次,对苗木价格的鉴定缺乏依据。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对苗木价格未经过双方签字认可,上诉人单方的定价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应依据业主景源公司与被上诉人的结算价格和数量进行鉴定。因为,范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状要条理清楚,首先要写明上诉请求,例如文中的请求法院撤销对一审建筑合同纠纷的判审及要求二审法庭补偿诉讼费用这样的请求,最重要的是要分条写明原审鉴定哪些地方有误,并一一说明,注意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一定要真实可靠,最后要陈述相关结论。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深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