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52fw.cn 09-26 次遇见【案情】A公司系某工程的承包商。A公司将工程中部分项目专业分包给B公司,并签订三份施工分承包合同,双方工程建设地点均为甲市,均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向A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因工程款发生纠纷,B公司向甲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A公司收到诉状及应诉材料后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两公司系分包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三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同为四级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只限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即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未限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也实行专属管辖。双方之间的分包合同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A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乙市法院,因此本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双方的约定管辖。综上,甲市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乙市法院审理。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即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呢?A公司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同为四级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不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样适用专属管辖。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A公司的观点机械地用民事案由对案件进行了定性。本案案由虽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但两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在性质上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甲市法院专属管辖。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无效。故A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