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定金性质的彩礼协议无效
52fw.cn 04-14 次遇见婚姻双方当事人签订关于结婚彩礼的《协议书》,约定彩礼给付方提出分手或离婚彩礼不予退还,彩礼收受方提出分手或离婚双倍返还彩礼,违反婚姻法规定及公序良俗,故离婚时彩礼给付方要求提出离婚的彩礼收受方按双方协议书约定双倍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案情】
2005年5月,付某某与冯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5月25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冯某某将人民币2万元作担保交给付某某保管、支配,如将来夫妻关系破裂:1.付某某提出分手(离婚)愿退还给冯某某人民币4万元;2.冯某某提出分手(离婚)付某某分文不退。口说无凭,特立此据为证……注:本协议书必须是夫妻关系确立(结婚证)后才能生效。”冯某某所在村村委会在该《协议书》上盖章,另有十余位在场见证人签字。2005年6月8日,付某某与冯某某登记结婚,2006年4月23日生子冯小某。婚后,双方一同外出务工,合同法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定金罚则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协议是市场经济往来中具有财产性质的协议,排斥身份关系。所以,本案当事人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双倍返还彩礼于法无据。
4.《协议书》关于双倍返还彩礼的约定无效。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等方面。本案通过协议定金的形式限制了付某某的婚姻自由,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离婚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还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基于以上两点,该协议中关于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无效。当然,该协议的无效不能得出给付彩礼的行为无效,给付彩礼符合民事习惯,且不为法律所禁止。所以,彩礼给付行为应该有效,在不满足《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返还条件的情况下,付某某不仅不用双倍返还,而且不用返还给付的2万元。《协议书》上村委会盖章和十余位在场见证人签字的行为,只能证明冯某某给付了彩礼及金额,并不能以此来说明冯某某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彩礼。
基于以上考虑,本案二审判决对冯某某要求双倍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