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驾限期管理过户,可否排除合同?
52fw.cn 04-13 次遇见一.根基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7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署了一份《房产生意业务合同》,该购房合同约定,被告志愿将抵债衡宇某某公寓XXX号衡宇出售给原告,成交价为190万元。原告于签约当日向被告交付定金5万元,于2017年7月4日将90万元首付款转入被告指定的王某二银行账户内。合同签署后,原告多次敦促被告去签署《商品房生意合同》,被告以种种来由拖延。2017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又签署了《房产生意业务合同》增补协议。增补协议签署后,2017年9月28日限期届满前,原告多次敦促被告履行《房产生意业务合同》和增补协议,被告均以各类来由拖延。2017年9月28日限期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房产生意业务合同》和增补协议无果,原告无奈于2017年12月4日、12月5日通知被告和第三人排除《房产生意业务合同》和增补协议,现请求法院判令排除原、被告签署的《房产生意业务合同》和增补协议;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首付款9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诉争衡宇是案外人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用以作为抵扣所欠被告部门工程款之用。两边在履行合同历程中,造成衡宇生意业务手续迟延的缘故原由在于案外人公司,在此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