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进贤: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再审建议获法院改判
52fw.cn 04-19 次遇见正义网南昌8月23日电(通讯员徐荣荣)近日,江西省进贤县检察院建议再审揭某某与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现改名为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获法院改判。
2008年4月1日,姜某某因购车从事货运急需周转资金向农商银行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9.52425‰,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同时揭某某、赵某某为之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姜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揭某某、赵某某也未履行承担保证责任。农商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11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2月2日,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姜某某在十日在内承担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揭某某、赵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10月,揭某某向法院申请再审,因申请再审期间已过被法院驳回,揭某某便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
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2名检察官在接到揭某某再审申请后依法展开调查,经过对《保证合同》等材料调查核实发现,合同上的签名及手印并非揭某某本人所写所捺,该合同内容不是揭某某真实意思表示。承办检察官将该案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委员会经讨论后,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作出裁定,对此案进行再审。近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全部采纳了该院检察建议,判决揭某某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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