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王英圆、周阳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52fw.cn 06-14 次遇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执784号
王英圆、周阳旭: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795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784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27958号仲裁裁决:一、王英圆应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54935.87元及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1月27日,利息、逾期罚息、复利为15013.9元;自2018年11月28日至清偿之日,利息以正常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和逾期罚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二、仲裁费17758元,由王英圆承担(迳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三、周阳旭对上述由王英圆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暂计387707.77元。因被执行人王英圆、周阳旭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387707.7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王英圆、周阳旭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以及委托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王英圆、周阳旭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780.64元中8730.64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