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鹏起:公司及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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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01月07日 19:25:26 中财网
原标题:*ST鹏起: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20-003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5120万元
. 本次终审判决情况: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800元由其自行负担;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800元由其自行负担;公司将向最高人民
法院申请再审。
.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2019年7月17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鹏起”或“公
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7),
原审原告王海巧因与张朋起、宋雪云、公司及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简
称“洛阳鹏起”)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
“洛阳中院”)提起诉讼。
2019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洛阳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豫03财
保153号),关于王海巧诉张朋起、宋雪云、公司及洛阳鹏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洛阳中院已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书》,详见公司2019年10月11日
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临2019-129)。
2019年1月6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
豫民终1636号,以下简称“《判决书》”),关于王海巧诉张朋起、宋雪云、
公司及洛阳鹏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
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宋雪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张朋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五):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巧
案件事由:
2018年3月27日,原审原告王海巧与原审被告宋雪云、张朋起、洛阳鹏起
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审被告宋雪云向原告王海巧借款4,000万元;借
款期限自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利率为月利率3%;原审被告
张朋起、洛阳鹏起作为宋雪云的担保人,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原审原告王海巧向宋雪云提供4000万元借款后,宋雪云向原审原告出具了借条。
借款到期后,宋雪云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2018
年10月,原审被告*ST鹏起、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鹏起控股”)
与原审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ST鹏起、鹏起控股为宋雪云的4,000万
元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原审原告因未按约得到原审被告偿还的借款本息,故诉至法院。
二、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一)关于*ST鹏起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认定
关于*ST鹏起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洛阳中院认定如下:
“鹏起科技是一家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及有关材料是公开的,上市公司属
于公众性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