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广州市增城芳琳纺织品
52fw.cn 04-29 次遇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执1043号
广州市增城芳琳纺织品经营部、钟本琼、刘建璋、刘国燕、钟黎文: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720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42060.12元、利息243441.31元、罚息和复利329837.29元(暂计至2017年8月20日);
● 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利息246507.98元、罚息和复利336843.39元(暂计至2017年8月20日);
●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2万元、迳付仲裁费80659元;
● 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8年1月3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交纳执行费78199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22247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执 行 员:彭新强 联系电话:020-85805488
书 记 员:罗慧芳 联系电话:020-85805474
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