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期内单方变更考核方案 基金经理诉长信基金追讨绩效奖金未果
52fw.cn 05-04 次遇见本报实习记者 任威 记者 夏欣 上海、北京报道
近期,一纸裁判文书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信基金”)闹得满城风雨,基金经理高额薪酬也揭开面纱。
长信基金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文先生(化名)因一笔巨额绩效奖金两次起诉老东家长信基金。
不过文先生的两次诉求均被法院予以驳回,但法院指出,长信基金变更之前已经制定实施的考核办法,虽然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组成部分,但显然亦有损于公司的信誉。
此次双方涉及文先生的奖金纠纷要从4年多前长信基金的一份内部考核方案说起。
裁判文书显示,2015年2月10日长信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审核并通过了包括文先生所在部门在内的考核方案(以下简称“第一次考核方案”)。
根据裁判文书,本案当事人文先生所在部门的考核方案为:
1.考核目标:2015年以部门收入覆盖部门支出作为基本目标,逐步成为公司的一个盈利部门,并以部门净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奖励。
2.考核标准:2015年和2016年分别以部门收支达到平衡和创造利润为主要考核标准,达到标准后公司酌情给予绩效奖励;部门如果创造利润,公司将100%的部门利润返还给部门作为员工的绩效奖金。本考核办法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协议。这个协议以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形式通过,然后由我签字,由公司的人事部将协议内容发到我的邮箱上,协议是两年。在2015年执行了1年之后,2016年协议的一方(长信基金)要彻头彻尾地改变协议,但没有经过另一方我的同意,但是他们确实是告知了我。”文先生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向记者陈述过程。
按第一次考核方案,长信基金已经支付文先生2015年的奖金。但长信基金又于2015年12月30日制定《某部2016年业务考核管理办法》(部门匿名)(以下简称“第二次考核方案”),变更了前述约定,文先生对此不予认可,现要求长信公司按照2015年实施的考核办法,支付其2016年的奖金739.41万元。
口头提出异议,新考核方案未签字
记者了解到,在第二次考核方案发布时,文先生已向长信基金就第二次考核方案提出异议。
第二次考核方案为:
一、考核目标:1.部门考核以所创造的收入覆盖支出后为公司创造的利润贡献作为目标,并以部门收入扣减直接成本后的净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奖励。2.以QD(QDII)类公募管理基金的日均规模达到5亿元为考核前提,5亿元以下无绩效奖励;若日均规模未达5亿元,次年部门基本工资总额下调20%;若日均规模未达2亿元,由总经理办公室决定处理措施。
二、考核标准:1.部门收入包括:公募基金管理费收入;主动管理专户产品管理费收入;通道类专户产品管理费收入50%;专户产品业绩报酬的55%。2.部门成本包括:基金尾随、相关税金、居间费用、分成费用、人力成本、部门可控费用、系统支出、房租物业水电等直接支出。3.部门净收入=部门收入-部门成本。4.部门绩效奖励提取标准如下:部门净收入在350万元(含)以下,当年无绩效奖励计提;部门净收入超过3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净收入的24%计提部门绩效奖励等。本考核办法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结束。公司每年末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相较于第一次考核方案,新的考核方案更加细化,对于基金规模、部门收入等都有更加精细的约定,按此规定,2016年文先生所在的部门也未能满足上述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