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52fw.cn 06-15 次遇见原标题:未签订书面协议的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B公司、汤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A公司返还货款81万元及利息。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至12月,A公司与B公司、汤某发生购销某产品的交易,欠款,汤某向A公司支付了6万元。2016年5月,汤某重新向A公司出具一张81万元的“欠条”。此后,两被告均没有向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梅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A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习惯,系由A公司先预付货款,B公司后发货,之后根据双方确认的货物数量和市场价再进行结算。A公司将货款汇入B公司银行账户,有汇款单为证;B公司向A公司出具的五张发票的金额与2014年10月22日汤某书写欠条的对账单上的前五次发货后结算的金额是相对应的;A公司也提供了买卖合同传真复印件,以上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A公司与B公司存在货物买卖的事实。交易中由汤某与A公司洽谈并具体执行合同,对货款进行结算,A公司有充足理由相信汤某系卖方之一。汤某亦承认其系与A公司发生交易。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当前民营企业在生经营中,因急于促成交易,往往存在防范风险意识不强、交易经营行为不规范产等问题,容易导致事后维权困难。为规范经营行为、降低经营风险,交易应该签订书面合同,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件等电子数据确认合同内容。交易过程中,收货、验货、结算票据制作等应准确齐全,产生分歧时,应及时收集保全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