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嘉财务公司关于企业监管中借贷合同源于借款人履约风险提示
52fw.cn 04-19 次遇见主任:付光明17727924568
中嘉财务公司关于企业监管中借贷合同源于借款人履约风险提示如下:
借款人客观原因所致的履约风险
源于借款人方面的履约风险借贷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因市场风险或经营管理风险?发生经营亏损?导致无法还贷的?属于借款人客观原因所致的履约不能。
借款人主观恶意给借贷合同履行带来的风险
当贷款债权的实现?是以借款人的财产作为保障的,如果借款人财产因借款人的主观恶意而得不到保障?就会伤及贷款债权的实现。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贷款人作为债权人不得干涉借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更不得直接支配借款人的财产。但是如若借款人因其主观原因怠于行使其权利,使其应增加的财产而未有增加,或者任意处分财产使其不应减少的财产而不当减少,则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影响了交易的安全。当借款人恶意行为使贷款人贷款的回收受到现实的威胁时,贷款人就有必要及时寻求法律措施保全自己的债权使之免受侵害。
在借贷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借款人主观原因给借贷合同履行带来的风险?
从大的方面说?主要有两种情况。借款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实践中这种情况又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表现为两种类型。怠于行使不特定债权或金钱债权?使自己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得增加从而难以满足返还贷款之需。如还贷期限已到财产不足以偿还作为货物供应商的借款人,却又怠于催收到期货款,又如作为建安公司的借款人工程完工后怠于受领甲方的工程款等。这些均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使应增加的财产得不到增加,损害了贷款人的利益。怠于行使特定债权,即怠于行使其就作为特定债权标的物而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如借款人怠于行使对出卖人的不动产登记请求权、怠于行使对承租人租赁物的返还请求权等上述消极行为,均使借款人应增加的财产而未得增加。当然?其未增加的结果必须以财产不足以满足返还贷款为前提?否则即说明贷款人的债权未受损害,贷款人即无行使债权保全借款人的财产不应减少而不当减少。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放弃到期债权。如借款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放弃其应收的到期货款,致使其财产不当减少,最终难以返还贷款。这里的“放弃”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与代位权中的“怠行债权”不同,代位权中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则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其中?前者的“放弃”?是对自己财产的一种处分?它使自己的财产不应减少而减少?而后者的“怠行”,则是对自己权利的不主张,它使自己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得增加。
性质不同?防范风险的措施也应有所区别
无偿转让:
如借款人为逃避返还贷款债务,将其对其他公司投资形成的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第三者,致其对该公司的股权消灭,使借款人的资产出现减少,危及贷款的返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等价有偿”仍不失为民事交易行为的基本原则。在没有其他正当理由?特别是在借款人有未偿债务的情况下,如果无任何限制地债务人以“无偿”这种违反交易基本原则的方式处分财产,势必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处于危险之中。因此,对于这种违反正常交易原则又对债权人债权实现构成威胁的行为法律上应当设置阻止措施。但实践中?一些信用度较差的企业,经常以十分隐蔽的手段无偿转让财产贷款人如果疏于监督,则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常常因此受到侵害,使自己的贷款债权陷于危险之中。
低价转让:
低价转让是指那种以明显不正常的低价转让。它也违背了正常的民事交易原则?其目的多数也是为了恶意逃债。低价转让通常有两个特征,
一是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只有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才能反映出借款人逃债的意图,,否则,如若以正常或稍微偏低的价格转让,则属于借款人的交易行为,属于个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他人无权干涉?同时也无法表明其逃债的意图?因为其财产形态虽然发生了转换,但其价值并没有大幅度减少或不当降低。
二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通常存在法律上所谓的“恶意串通”。换句话说?受让人在以明显低价的价格受让之时。对转让人以低价转让的方式逃避债务的意图不仅明了。而且在交易行为实施过程中存在着默契。否则。如受让人不知道。则属于善意第三人。为保护交易的安全法律应当认可这种交易。实践中,低价转让又有多种表现形式,在转对象上,有的将财产转让给自己的关联企业,有的则直接转让给第三者,转让效果上,有的是临时性的转让,待一段时间后再予以回购,有的则是永久性的卖断,彻底处分自己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