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虚假债权变相放贷最高院判合同无效 AMC“明债实贷”模式告急
52fw.cn 02-09 次遇见本报记者 罗辑 北京报道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最高院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呈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该案件中华融云南分公司违规收购不真实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并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中天公司提供融资贷款,最高院最终判决该债权收购合同无效。这一判例在AMC圈中引起极大关注。“明债实贷”的类重组“擦边球”风险暴露。
“收购”虚构债权
该案事起2014年。
2014年2月末,中天公司因案外项目将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移交给华融云南分公司保管。(注:中天公司使用印章均需经华融云南分公司工作人员签字)。不久后,华融云南分公司向中天公司转账支付了4000万元(该款项双方已经结清)。
这4000元成为了该案的起点。根据判决书,中天公司在2014年5月间,利用该4000万元款项,与呈钢公司反复多次往来转账,并截取了往来转账款中的三笔,虚构中天公司享有呈钢公司1.09亿元的债权。
随后,6月30日,中天公司与呈钢公司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中天公司对呈钢公司享有1.09亿元债权。但事实上,原审法院查明,上述三笔截取的转账款(注:三笔原始债权的形成)均是中天公司转款给呈钢公司后,呈钢公司当天或次日又都将该款全数转回了中天公司。
10天后,中天公司与华融云南分公司及呈钢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天公司将其对呈钢公司的1.09亿元债权以1.09亿元的价款转让给华融云南分公司,价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9600万元,第二次支付1300万元。
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同时,华融云南分公司还与呈钢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华融云南分公司与中天公司、呈钢公司分别签订相关《抵押协议》,并与中天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签订《保证协议》。一系列协议签署后的次日,华融云南分公司向中天公司支付了9600万元。
从逻辑判断,呈钢公司、中天公司的还款情况并不如预期。因2015年间,华融云南分公司还相继与呈钢公司、中天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抵押协议的补充协议数份,其中一份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截至2015年11月17日,呈钢公司在该协议项下剩余债务本金余额为9308.53万元。
不久后三方出现纠纷,华融云南分公司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冻结相关方银行存款和查封相关土地房产。根据相关裁定书,呈钢公司、中天公司等对该执行提出异议,其主张该案属于虚假债务,华融云南分公司违反金融秩序。至此,围绕“虚假债务”,上述多份协议合同、借贷关系是否无效,哪些无效,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