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就《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52fw.cn 04-21 次遇见2021年2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近日,十堰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祁国凯就如何贯彻落实《条例》回答了记者的提 问 。
问:《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立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重要改革举措任务分工要求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
《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将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纳入法治轨道,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对于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问:哪些资产属于《条例》规定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答: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条例》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同时,《条例》还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问:《条例》在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关于管理体制,《条例》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关于部门职责,《条例》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问:《条例》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我市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条例》第二章对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作出了规定,一是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二是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三是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四是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五是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六是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达到报废、报损标准的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十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十财行资发〔2017〕235号)、《十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十财行资发〔2017〕237号)、《十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十财行资发〔2017〕238号)、《十堰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十堰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十办发〔2020〕2号)等有关规定。下一步,将根据《条例》修改完善我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问:《条例》中规定应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我市将如何贯彻落实该制度?
答:《条例》对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二是细化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管理情况。三是完善报告程序。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各部门汇总编制后报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目前,我市已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月报、年报制度。全市各预算单位按月度、年度编制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财政部门逐级审核汇总上报。下一步,市财政局将在已有报告制度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按年度向市政府报告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再由市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问:《条例》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作了哪些规定?我市有哪些相关监督规定?
答: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接受人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整改要求,并报告整改情况。二是明确政府层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下级政府应当组织落实上一级政府的监管要求,并报告落实情况。三是强化财政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四是落实审计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五是完善行业监督。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此外,《条例》还推进社会监督,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p#分页标题#e#市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主要是: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级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进行审核或备案;三、对本级单位资产管理实施监督等。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单位的资产管理,各单位对本单位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问:我市将如何组织实施《条例》?
答:一是做好《条例》的宣传。市财政局将组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经办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舆论,对公众关心的 问 题及时解疑释惑;二是抓好《条例》的实施。市财政局将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监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使用国有资产,及时发现纠正资产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