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保华谈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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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劳动合同立法专家组首席咨询专家董保华做客强国论坛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2007年11月22日21时,国务院劳动合同立法专家组首席咨询专家、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董保华做客强国论坛,以劳动合同法相关话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访谈全文
《劳动合同法》对工会的权限做了大大的扩大
【董保华】: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和大家来聊天。也希望就《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和大家进行共同探讨。
[hpty]:劳动合同法有没有规定工会的作用?工会在其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董保华】:《劳动合同法》对工会的权限做了大大的扩大,除了在集体合同方面权限扩大以外,在制定规章制度方面,权限也有很大的扩大。集体合同方面,过去主要是企业的集体合同,现在除了企业方面的集体合同以外,某些领域,它也可以在社会上搞一些集体合同,比如小型的、餐饮的、建筑的,也可以搞一些社会集体合同。规章制度这个权限就更明显了,现在有一个问题争论得非常激烈,就是规章制度到底是企业决定,还是企业和工会共同决定。从文字表述上来看,至少有共同决定这个意思。
[余乐]:董先生对华为一事怎么看?为何后来不了了之?
【董保华】:在华为问题上,我和大部分人的看法有很大的差异。我认为对于企业的行为,我们首先判断的是它是合法还是不合法。如果从合法和不合法这个角度来看,华为的行为显然是合法的。这一点分歧并不大,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它是合法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它是不是会用合法的形式掩盖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从目前来看,就这件事情来看,劳动者本身也没有任何投诉。第三个问题就是看华为的动机是不是正当,如果华为的动机是为了花十个亿买回自己的竞争机制、竞聘上岗的机制,我认为这个东西至少是合理的。如果说,它的行为是合法,也没有证据表明它损害劳动者利益,而且动机也是合理的,我认为不必对它太过指责。
从另一个角度说,如果一个企业以十亿之资不能买回本应属于它的机制,我们也从另一个角度是应该反思。作为一个高科技企业,竞争力是它的生命,我们不应该去扼杀这种生命。
《劳动合同法》立法没有超前
[远文]:有人说,该法对企业损害较大,对企业利益照顾不周,是不是这样?
【董保华】:我认为,它对普通底层劳动者的利益和对企业的利益都照顾不周,这个法律相当不完善。
[此页无正文]:社会舆论有倾向认为新《劳动合同法》的政府立场与企业立场存在显著矛盾,立法有超前嫌疑,您如何看待?
【董保华】:我不认为立法超前,政府立场与企业市场的差异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我不认为这部法律是什么超前,我认为这部法律没有找准社会的主要矛盾,所以这不是什么超前。
我觉得从今天来讲,在这次立法当中,有两种基本的思维,一种我们可以从一种劳资博弈角度来入手讨论这个问题。所以,似乎制药抑制了资本,劳动者就得到了保护。这是一种思路。另一种思路,其实是从劳动者分层的角度来认识,并不是简单的抑制资本,劳动者就得到保护,劳动者的要求,各个层次并不完全一样。我是持后一种看法的。
我认为如果我们把劳动者做一个分层的话,我们至少可以看到有四个比较主要的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最强势的劳动者,也就是我们的总经理、董事长、职业经理人;这个层次其实几乎没有什么大问题,这个层次非常强势,和资本相比较非常强势,没有什么大问题。在起草过程中,我甚至建议这个层次应该按照国际惯例,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内删除,国际上一般认为这个合同是用委任合同调整,而不是用劳动合同。
第二个层次,也就是我们一般性的白领,现在有人界定5000块以上,我看就可以用这个界定,主要是说一些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我认为这个层次依然存在着强资本弱劳工的特点。但是,总体上问题并不大。我认为在这里只需要强调合同保护就够了。因为,对于这个层次而言,实际上他们还是有一种投票的能力,也就是说,如果有些工资待遇、劳动条件不符合他们要求的话,他们可以以离职的方式进行一种谈判。所以,这个层次也问题不是最大。
第三个层次,其实我觉得是制造业的工人。这个层次,其中比较受到关注的是农民工问题。这个层次的强资本弱劳工的问题非常明显,我觉得只有到这个层次,我们才需要强调所谓国家的公权干预。
第四个层次,实际上是一些失业、半失业、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其实对于这个层次来说,需要一个就业的饭碗,恐怕这是最重要的。顺便说一句,其实现在大学生已经不是天子之骄,很大程度上大学生是第四个层次。
所以,从这个定位上来看,不能简单地认为,好象只要抑制了资本,劳动者就得到了加强。所以你一定要看,哪一个层次出了问题,我们重点保护在哪里。我认为,其实一二两个层次都没什么大问题,重点保护显然是在三四两个层次。但是这次《劳动合同法》,我认为显然没有找准这个问题。比如说,这次《劳动合同法》特别强调的职业稳定,也就是华为碰到的问题,我们非常容易陷入一个简单的思维,因为华为难受,所以劳动者就高兴,因为华为不难受,劳动者就不高兴,我们非常容易陷入这样的思维。我认为这个思维是不对的。
假设我们以第三个层次来分析,农民工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总体上来说,他们并不是非常强烈地需要这样一种用工形式。这是由几个原因:首先有一部分农民工本身一年出来打工一次,就需要有一定的流动。他今年在深圳,明年在上海。这就是他们的一种生活状态。
其次,有一些工种岗位,根本就不太适合终身雇佣。比如,我曾经听到有一个做纺织的老板说过一个话,如果你要叫我给农民工无固定期限合同,我用不了等两次,也用不了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