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有力保护合法权益
52fw.cn 08-16 次遇见李某于2020年6月30日入职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9日主动离职,工作岗位为总经理。李某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股份协议》,约定:待该公司投入资金回本之后,赠与李某10%的股份。其间,该公司既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在李某辞职后,未及时为其结清工资。随后,李某向武陵区人社局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未结清的工资以及补缴社保。
处理结果
武陵区人社局劳动仲裁部门经过调查,认为该公司应向李某支付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12月19日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未结清的工资等,共计48562.07元。
律师说法
针对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湖南悦凌(常德)律师事务所的胡振华律师。胡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股份协议》是股权激励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故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李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和未结清的工资是正确的。就本案而言,李某作为劳动者,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没有保障,没有享受到法律赋予的医疗、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险待遇,遭受了损失;用工单位没有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也承担了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同样是利益受损者。
胡律师认为,无论是用工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知法守法。一方面,用工单位应强化依法用工意识,通过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岗位的相关义务等作出明确约定,避免支付双倍工资、受到劳动部门行政处罚、商业秘密被泄露等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应积极要求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此来明确用工主体、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