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浠水:抗诉一起涉民营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52fw.cn 02-24 次遇见正义网黄冈11月4日电(通讯员谢勋武 张安国 吴航帆)日前,由湖北省浠水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浠水县人民法院再审后予以改判。一审被告汇嘉公司因此无需支付6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真正享受到了司法为民带来的红利,也感受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阳光。
2017年8月29日,鸿达公司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汇嘉公司支付经结算后剩余款项60万元及违约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支持鸿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汇嘉公司不服,向县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4月9日,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汇嘉公司仍不服,遂向该院申请监督。
该院办案检察官受案后高度重视,按照最高检关于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省院“鄂检十条”的相关要求,全身心投入到办案当中。由于该案标的数额巨大、案情复杂,办案人员及时查阅案卷了解原审经过,并向原审法官了解审理经过,还仔细询问申请人汇嘉公司购买设备的具体情况。同时,他们认真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意见,并多次到汇嘉公司查看打包机工作状况,向员工了解有关设备生产情况。
经调查,申请人汇嘉公司花85万元购买的打包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经多次维修后仍然无法正常使用。如今,该打包机设备全身锈迹斑斑,一直在厂废弃闲置,显然多年未使用过。
办案人员经审查认为,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买卖标的物打包机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和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该案一审败诉后,汇嘉公司向浠水县工商局投诉,并由县工商局委托宁夏欣项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对该设备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打包机并非一套成熟的机械设备,为不合格产品,不具备正常使用性能。依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如果购买了不合格产品,应当由生产厂家或维修或更换或退货,甚至赔偿损失。
办案人员结合汇嘉公司申请监督理由、宏达公司辩解意见、相关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各方面情况,建议提请抗诉。该案经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后,承办人制作了提请抗诉报告书,向黄冈市检察院提出了提请抗诉意见。市检察院对该案给予大力支持,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9年7月,市中院裁定由原审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浠水县法院对该案再审非常重视,另外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办案检察官出庭支持抗诉。法院通过庭审,查明了事实真相。2019年9月28日,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至此,一起长达两年的民事诉讼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得到了纠正。该案的成功办理,既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有利于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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