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立信」陇西县法院依据交易习惯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52fw.cn 06-11 次遇见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依据交易习惯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原告胡某在陇西县文峰镇经营一汽车销售公司。2015年10月,原告胡某与被告崔某经协商后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告以70000元的价格从原告处购买小汽车一辆。当天,被告崔某向原告胡某给付了50500元,其中包含了车辆购置附加费、上牌等费用1万余元。原告随即向被告出具了收条一张,表明收到50500元,但未注明款项用途。次日,双方对全部费用进行了结算,明确了被告还应向原告给付34000元。因当时无力支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34000元的欠条一份,但欠条亦未注明款项名称及用途。2016年1月,被告向原告给付了20000元。对于剩余的14000元欠款,虽经原告多次讨要,但被告始终不予偿还。
无奈之下,原告于2020年1月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按欠条所载数额清偿剩余债务14000元。
因双方矛盾时间过长,积怨较大,法庭在调解工作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开庭审理中,双方均认可车辆购置款为70000元,但对原告出具的收条上所载的50500元用途发生争议。原告胡某主张,该笔款项中含有一万多元的其他税费等款项,而车款仅有36000元。被告崔某则坚持认为该款项属于车辆购置款,其他费用是自己支付的,不同意再支付任何费用。
依法判决
法庭认为,被告于2015年1月31日从原告处购置车辆,于11月1日进行结算。根据市场交易一般习惯,交易双方对同一笔买卖关系的结算,通常以最后的结算为准履行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两次结算仅隔一天,被告理由明显有悖于市场交易的一般习惯。另外,2016年1月,
未等判决生效,宣判后的第二天,被告崔某便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领到执行款后的原告高兴与感谢之情溢于言表,当天即向法庭赠送了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