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52fw.cn 07-26 次遇见 【案情】
2017年,某县对一大型棚户区进行改造,卢某原居住平房也被拆迁。根据安置协议,卢某将在某小区获得一套新房。因卢某早年已在县区购买商品房,遂将未完成动工的安置房协议卖给李先生,后卢某反悔拒绝将房屋卖给李某。
【分歧】
对于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属于取缔型的禁止规范。故违反上述规定并不必然导致交易行为及缔约合同的无效。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并未规定合同必须在报批、登记后才生效,因此,上述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虽暂时没有履行报批、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权暂时不能发生转移。
最后,新物权法规定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是相分离的,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还规定了导致合同无效的各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中,并没有不动产物权未依法登记的规定。
综上,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