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激增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52fw.cn 05-05 次遇见近年来,保险纠纷案件增长迅速。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简称《解释四》),并召开记者发布会。
会上透露了一组数字:201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82564件;2017年,这一数字达到了127611件;另外,还有大量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涉及保险合同纠纷,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多数涉及保险合同问题。如果加上这些案件,案件数量增长量更大。
针对财险保险合同纠纷
出台司法解释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过“《解释三》”解决人身险合同纠纷问题,今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对财产保险合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解释,以期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解释四》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昨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解释四》的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作了介绍和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贺小荣介绍,《解释四》共21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的相关问题;二是明确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三是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问题;四是明确了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
现实生活中,由于财产流转频繁,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很常见。比如,张三购刚买了一辆二手车,保险还没有转到张三名下的时候,车子却先出险了,张三能不能找保险公司去赔?保险应该怎么赔?《解释四》对这个争议的问题予以了明确。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保险事故的,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有权主张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