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纠纷受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调整吗?
52fw.cn 03-26 次遇见建设工程领域的诉讼纠纷案件,类型上主要以工程价款、质量争议、工期违约为主。立法对于工程领域纠纷的法律调整分为三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人大制订的法律,比如《建筑法》。第二层面是国务院制订的法规,比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层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司法解释,用以解决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的判案的问题。
就司法解释而言,最高院于2005年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建工解释一”),于2018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工解释二”)。这两个司法解释是建设工程领域用得最多最方的司法解释。可以这样说,几乎每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判决,都会援引到这两个司法解释断案。
但是,正如司法解释全名称所示,司法解释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而制订的,而施工合同是调整承包人工、材料、机械物化成实体建筑物这一施工行为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核心是针对施工环节。
与施工合同相关的还有勘察合同、设计合同,他们统称为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与施工合同性质上完全不一样,施工合同仅包括施工一个环节,而EPC除了施工,还包括勘察、设计、采购、试验等多个阶段。《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11-0216通用条款1.1.4对于工程总承包定义为——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既然EPC合同包含如此多的环节,现有法律体系中并无针对EPC合同的司法解释,而广义上,建工解释一、二又是规范施工合同的,那么司法审判实践中,EPC合同承发包双方发生争议后,建工解释一、二能否做为裁判依据处理EPC合同的纠纷?各地法院又如何认定EPC合同的性质?
本文笔者借助案例检索的方式,归纳分析各地法院对EPC合同性质的认定、发承包双方的对性质的抗辩意见,试图找出普遍性的结论。
一、将EPC合同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建工解释。
案 例(一):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世纪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5)民一终字第144号
一审法院:双方签订的《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总承包范围为共和30MWP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全过程的总承包,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性质,双方约定了该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EPC总承包,且合同最终目的是要实现该光伏发电项目竣工并网发电,因此,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本案双方并没有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履行招投标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以及最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世纪能源公司与中利腾晖公司签订的《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
案 例(二):国电光伏有限公司与青海宏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一审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苏02民辖终317号
一审法院:国电公司与宏润投资公司签订《商务合同》,从其合同内容来看,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纯粹的买卖合同,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