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52fw.cn 05-02 次遇见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全资子公司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衡都”)因与浙江尚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浦东法院已于近日受理,案件的内容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26号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125852040.
法定代表人:尤继进,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尚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嘉年华国际广场C座C230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MA29J699X0。
法定代表人:张新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签订的《销售协议》;
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2500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以2500万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0元;
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销售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工业乙二醇(GB/T4649-2008),数量为:5000吨/月,合计6000吨,每月根据销售小合同确定具体结算价格及每月要求提供货物数量;结算价格:最终价格为安迅思当月人民币均价减10元/吨;原告支付被告2500万元作为全年合约预付款;付款方式:款到发货;争议的解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上述框架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支付被告《销售协议》约定的全年预付款2500万元。
上述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间内,原、被告进行了大量的订单交易,并且双方均按照订单完成了交货及付款义务,未有任意一笔订单金额系从《销售协议》预付款中扣除。合作期间届满后,原、被告未再有其他合作。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基于《销售协议》支付的2500万元预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拖。
三、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因上述诉讼的发生,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虽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条的标准,按照谨慎性原则,公司将本次公告前累计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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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告诉讼金额合计为5,200万元(未包含明确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71%。
五、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及法院受理材料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