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信义储电:销售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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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05月07日 06:21:28 中财网
原标题:信义储电:销售框架协议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之持牌證券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
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將名下之信義儲電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轉讓,應立即將本通函連同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買主或承讓人
或經手買賣或轉讓之銀行、持牌證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通函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信義儲電控股有限公司任何證券的邀請或要約。
XINYI ELECTRIC STORAGE HOLDINGS LIMITED
信義儲電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8328)
持續關連交易
銷售框架協議
及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的獨立財務顧問
本封面頁下半部所使用的詞彙與本通函「釋義」一節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董事會函件載於本通函第7至18頁,獨立董事委員會函件載於本通函第19頁,當中載有其致獨立股東的推薦建議。博思融資
函件載於本通函第20至36頁,當中載有其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的意見。股東特別大會謹訂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
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時正假座香港九龍觀塘海濱道135號宏基資本大廈21樓舉行,股東特別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46至48
頁。隨函附奉適用於股東特別大會的代表委任表格。
無論 閣下能否出席股東特別大會,謹請 閣下閱讀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並盡快將隨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備的指示填
妥,並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
樓,惟無論如何最遲須於本公司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達。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
下屆時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並於會上投票。
股東特別大會的預防措施
請參閱本通函第1至2頁有關股東特別大會上為預防及控制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傳播將採取的措施,包括:
. 必須測量體溫
. 必須進行健康申報
. 必須佩戴外科口罩
. 將不會派發企業禮品及供應茶點
任何違反預防措施的人士可能不獲批准進入股東特別大會會場。本公司提醒全體股東可委託股東特別大會主席作為代表,
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相關決議案投票以代替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
本通函將由刊發日期起至少7天刊登於GEM網站()「最新公司公告」一頁及本公司網站()
內。
香港,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
GEM的特色
– i –
GEM的定位,乃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聯交所
上市的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有意投資的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並
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GEM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公司,在GEM買賣的證券可能會較於聯交所主板
買賣之證券承受較大的市場波動風險,同時無法保證在GEM買賣的證券會有高流通量的
市場。
預期時間表
– ii –
為符合資格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及
於會上投票遞交填妥股份過戶表格
及相關股票的最後時間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下午四時三十分
為確定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及於會上
投票的權利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的期間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二)
至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五)
(包括首尾兩日)
遞交股東特別大會代表委任表格之最後時間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中午十二時正
股東特別大會的日期及時間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五)
中午十二時正
目 錄
– iii –
頁次
股東特別大會的預防措施 ............................................................................................. 1
釋義 ............................................................................................................................. 3
董事會函件 .................................................................................................................. 7
獨立董事委員會函件 .................................................................................................... 19
博思融資函件 ............................................................................................................... 20
附錄 — 一般資料 .................................................................................................... 37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 46
股東特別大會的預防措施
– 1 –
鑑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持續以及預防及控制疫情傳播的隔離及社交距離規定,本公司
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實施下列預防措施以保障出席股東、員工及其他持份者免受感染的風
險:
(a) 每位股東、委任代表及其他出席者須於股東特別大會會場入口進行強制體溫測量。任
何體溫超過攝氏37.4度的人士可能不獲批准進入或被要求離開股東特別大會會場。
(b) 所有股東、委任代表及其他出席者須在股東特別大會會場入口填寫並提交申報表,提
供其姓名及聯絡詳情,確認過去14天其本人不曾到香港以外的受感染國家或地區,或
不曾與曾到香港以外的受感染國家或地區的人士有密切接觸(盡其所知悉)(遵照香港政
府於網站發出的指引)。任何違反規定的人士
可能不獲批准進入或被要求離開股東特別大會會場。
(c) 出席者必須於股東特別大會會場全程佩戴外科口罩,並保持安全的座位距離。任何違
反規定的人士可能不獲批准進入或被要求離開股東特別大會會場。
(d) 股東特別大會將不會供應茶點及派發企業禮品。
在法律許可範圍內,本公司保留權利不批准任何人士進入或要求其離開股東特別大會
會場,以確保股東特別大會出席者的安全。
本公司提醒所有股東無需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仍可行使其投票權。股東可填寫委
任代表表格委託股東特別大會主席代表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相關決議案投票。
本通函隨附委任代表表格。委任代表表格亦可由本公司網站下載。倘 閣下並非註
冊股東(倘 閣下通過銀行、經紀、託管人或香港證券結算有限公司持有股份),請直接
向 閣下的銀行、經紀或託管人(視情況而定)查詢以協助 閣下委託委任代表。
股東特別大會的預防措施
倘股東決定不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就相關決議案或本公司或與董事會溝通的任何
事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透過以下本公司投資者關係部聯絡本公司:
投資者關係部
電郵:ir@xyglass.com.hk
電話:(852) 3919 2888
傳真:(852) 3919 2813
倘股東就股東特別大會有任何疑問,請聯絡以下本公司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
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香港灣仔
皇后大道東183號
合和中心17M樓
查詢:
電話:(852) 2862 8555
傳真:(852) 2865 0990
釋 義
– 3 –
於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及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年度上限」 指 信義玻璃年度上限及信義光能年度上限;
「聯繫人」 指 具有GEM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關連人士」 指 具有GEM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本公司」或「信義儲電」 指 信義儲電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
的有限公司,其全部股份於GEM上市(股份代號:
08328);
「控股股東」 指 具GEM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就本公司而言,指
李賢義博士(銅紫荊星章)、董清波先生、丹斯里拿督
董清世P.S.M, D.M.S.M(太平紳士)、李聖典先生、李清
懷先生、吳銀河先生、李文演先生、施能獅先生、李
清涼先生及彼等各自的受控法團;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生效日期」 指 信義玻璃銷售框架協議及信義光能銷售框架協議獲獨
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批准的日期;
「股東特別大會」 指 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中午
十二時正假座香港九龍觀塘海濱道135號宏基資本大
廈21樓舉行的股東特別大會,以供尋求獨立股東批准
訂立銷售框架協議及年度上限;
「GEM」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
「GEM上市規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證券上市規則;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釋 義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獨立董事委員會」 指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的獨立董事委員會,成員
包括王貴升先生、吳偉雄先生及陳克勤先生(銅紫荊星
章,太平紳士);
「獨立財務顧問」 指 博思融資有限公司,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
或「博思融資」 期貨條例例獲准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
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獲委任為獨
立財務顧問,以就訂立銷售框架協議及年度上限向獨
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獨立股東」 指 並無以其他方式於訂立銷售框架協議中擁有權益或參
與其中及有權在股東特別大會上就有關訂立銷售框架
協議及年度上限的決議案投票的股東;
「獨立第三方」 指 指就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獨立於本公司
且與本公司並無關連(定義見GEM上市規則)的個人或
公司;
「聯合公告」 指 本公司與信義光能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刊發的聯合
公告,內容有關銷售框架協議;
「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指 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確定其所載若
干資料的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指 本通函第46至48頁所載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的通告;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華人
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民幣」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銷售框架協議」 指 信義玻璃銷售框架協議及信義光能銷售框架協議;
釋 義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股份;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信義玻璃」 指 信義玻璃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
有限公司,其全部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
00868);
「信義玻璃(香港)」 指 信義集團(玻璃)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
限公司,並為信義玻璃的全資附屬公司;
「信義光能」 指 信義光能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
有限公司,其全部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
00968);
「信義玻璃年度上限」 指 就生效日期起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及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信義玻
璃銷售框架協議項下的最高交易金額;
「信義玻璃董事」 指 信義玻璃董事;
「信義玻璃集團」 指 信義玻璃及其附屬公司;
「信義玻璃銷售框架協議」 指 信義玻璃(香港)與本公司就本集團向信義玻璃集團銷
售電池包及儲能系統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
的產品銷售框架協議;
「信義光能年度上限」 指 就生效日期起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及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信義光
能銷售框架協議項下的最高交易金額;
「信義光能董事」 指 信義光能董事;
「信義光能集團」 指 信義光能及其附屬公司;
釋 義
「信義光能銷售框架協議」 指 信義光能與本公司就本集團向信義光能集團銷售電池
包及儲能系統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的產品
銷售框架協議;及
「%」 指 百分比。
除另有指明外,人民幣兌港元採用1.0港元兌人民幣0.8409元的匯率換算,僅供說明用
途,並不構成任何人民幣及港元金額於有關日期可以或可能按該等匯率或任何其他匯率換
算的聲明。
本通函有中英文版本,本通函的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董事會函件
– 7 –
XINYI ELECTRIC STORAGE HOLDINGS LIMITED
信義儲電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8328)
執行董事:
註冊辦事處:
吳銀河先生
Windward 3, Regatta Office Park
李碧蓉女士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非執行董事:
丹斯里拿督董清世P.S.M, D.M.S.M(太平紳士)(主席)
總辦事處及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李聖根先生
香港九龍
觀塘海濱道135號
獨立非執行董事:
宏基資本大廈
王貴升先生
21樓2116至2117室
吳偉雄先生
陳克勤先生(銅紫荊星章,太平紳士)
敬啟者:
持續關連交易
銷售框架協議
緒言
董事會提述聯合公告。誠如聯合公告所披露及根據銷售框架協議,本集團已同意:
(a) 向信義光能集團出售(i)鋰電池包;(ii)直流電鋰電池系統;(iii)不間斷電源鋰電池系
統;(iv)鋰電池儲能系統;及(v)其他鋰電池產品;及
(b) 向信義玻璃集團出售相同產品。
銷售框架協議作為本集團日常業務過程的一部分訂立,年期自生效日期起計直至二零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董事會函件
本通函旨在向 閣下提供有關銷售框架協議的進一步資料,本通函載有以下各項:
(a) 董事會函件,內容有關銷售框架協議及年度上限;
(b) 獨立董事委員會就銷售框架協議及年度上限的推薦建議;
(c) 獨立財務顧問致獨立董事委員及獨立股東的意見函件;及
(d)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銷售框架協議
訂立銷售框架協議的目的乃為就可充電式電池包及儲能系統的銷售及購買交易提供雙
方同意的概念安排。信義光能銷售框架協議及信義玻璃銷售框架協議的條款相同,惟各協
議項下的交易金額除外。
下文載列銷售框架協議的主要條款概要:
日期: ...........................................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交易時段後)
訂約方: .......................................
就信義光能銷售框架協議而言:
(a) 信義光能(作為買方);及
(b) 本公司(作為供應商)。
就信義玻璃銷售框架協議而言:
(a) 信義玻璃(香港)(作為買方);及
(b) 本公司(作為供應商)。
年期: ...........................................
生效日期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標的事項: ...................................
(a) 鋰電池包;
(b) 直流電鋰電池系統;
(c) 不間斷電源鋰電池系統;
(d) 鋰電池儲能系統;及
(e) 其他鋰電池產品,
該等產品乃按照買方的技術規格及規定生產。
董事會函件
售後服務: ...................................
本集團將於下列保修期內為質量問題免費提供維修及更
換服務:
(a) 鋰電池包:五年;
(b) 直流電鋰電池系統:一年至三年;
(c) 不間斷電源鋰電池系統:一年至三年;
(d) 鋰電池儲能系統:(i)儲能變流器及電池等核心設備
為三年及(ii)其他設備及配件為一年;及
(e) 其他鋰電池產品:根據購買訂單的條款按個別基準
釐定。
先決條件: ...................................
獲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以按股數投票方式批准。
付款: ...........................................
採購將以購買訂單的方式進行,當中載列將訂購產品的
詳情資料,包括產品型號、技術規格、數量、單價、付
款條款及交付條款。
就(a)鋰電池包而言,購買價格將須於交付後15天內支
付;
就(b)直流電鋰電池系統;(c)不間斷電源鋰電池系統;
及(d)鋰電池儲能系統而言:
(a) 購買價格的30%將須於緊隨接納購買訂單日期後10
天內支付;
(b) 購買價格的40%將須於買方信納初步質量檢驗的結
果後10天內支付;及
(c) 購買價格的30%將須於產品質量最終檢驗及買方收
到全額增值稅發票後10天內支付。
就(e)其他鋰電池產品而言,購買價格將須按照雙方協
定的付款時間表支付。
董事會函件
定價基準
銷售價格乃由本公司及信義光能(根據信義光能銷售框架協議)及信義玻璃(香港)(根據
信義玻璃銷售框架協議)經公平磋商後按正常商業條款釐定,須不遜於本公司向獨立第三方
提供相若產品的價格;或獨立第三方向信義光能及信義玻璃(香港)(視情況而定)提供的價
格。
鑒於銷售框架協議項下的產品乃根據產品所需的技術規格及容量定制,該等產品並無
固定或標準單價,或已公佈的參考價。釐定銷售價格時,本集團將按「成本加成」基準收
費。基於產品所需的技術規格及容量,本集團將評估相關評單的範圍及編製成本估算,主
要包括供應產品的物料成本、勞動成本以及交付及安裝成本。該成本估算將用作產品銷售
價格的基準。銷售價格將參考本集團產生的生產成本另加18%至35%的利潤釐定。該百分
比將參考(a)向獨立第三方供應類似類型及特徵的產品所賺取的平均利潤率;(b)根據特定技
術要求及先進特徵生產產品的額外成本;(c)客戶意見;及(d)競爭對手的價格資訊(如有)
釐定。銷售框架協議項下的銷售價格及加成百分比由本集團及信義光能集團(根據信義光能
銷售框架協議)及信義玻璃集團(根據信義玻璃銷售框架協議)相關部門的管理層定期檢討。
年度上限
下表載列年度上限:
生效日期起
直至二零二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止期間
二零二二年
二零二三年
人民幣百萬元
人民幣百萬元
人民幣百萬元
信義光能年度上限 .................................
30.0
82.0
74.0
信義玻璃年度上限 .................................
7.5
6.0
5.0
總計
37.5
88.0
79.0
董事會函件
計算信義光能年度上限的基準
估計生效日期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及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兩
個年度的信義光能年度上限人民幣30.0百萬元、人民幣82.0百萬元及人民幣74.0百萬元
時,董事已與信義光能董事討論並已考慮(其中包括)電池包及儲能系統的現行市價、信義
光能董事認為於信義光能銷售框架協議項下可能需要的儲能系統,以及本公司向獨立第三
方銷售類似產品的過往價格及利潤率。
下文載列信義光能董事釐定信義光能年度上限時考慮的因素:
(a) 根據中國政府於二零一七年刊發的《關於促進儲能技術與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導
意見」),中國政府的目標為於未來十年推動儲能行業,其中包括以儲能技術提高可再
生能源使用水平及可再生能源系統的靈活性及穩定性。根據全國人大於二零二一年三
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
綱要》,信義光能集團若干太陽能發電場項目所在的中國若干省╱市的太陽能發電場獲
鼓勵安裝儲能系統。因此,信義光能集團董事預期,中國政府將會在選定的省╱市逐
步實施規定安裝儲能系統的政策,信義光能集團將須在其太陽能發電場項目安裝儲能
系統。於聯合公告日期,信義光能集團的太陽能發電場項目均未安裝任何儲能系統,
因為所有電力均可無限制地售予當地的電網公司。信義光能董事估計,於生效日期至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及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信義
光能年度上限中的合共人民幣20.4百萬元、人民幣75.4百萬元及人民幣67.5百萬元將
分別歸因於信義光能集團目前擁有及新建的太陽能發電場項目的儲能系統及電池包的
估計購買及安裝成本。
(b) 根據指導意見,信義光能董事預期毋須在短時間內完成安裝。因此,信義光能董事認
為,在釐定信義光能年度上限的過程中,預期信義光能集團將須於二零二一年下半年
開始幾年內逐步提高儲能系統的安裝百分比,而信義光能集團預併網發電場5.0%至
20.0%(視乎不同省╱市的規定)的總發電量(以兆瓦(「兆瓦」)計)將須安裝儲能系統。
因此,信義光能董事預期,於生效日期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截至二零二三
董事會函件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兩個年度期間(「相關期間」),發電量分別為11.8兆瓦、47兆瓦及47
兆瓦的太陽能發電場項目將安裝儲能系統。根據相關期間的儲能系統每瓦成本分別人
民幣1.659元、人民幣1.576元及人民幣1.410元,估計於相關期間在信義光能集團的
太陽能發電場項目安全儲能系統涉及的成本因此將分別為人民幣19.6百萬元、人民幣
74.1百萬元及人民幣66.3百萬元。
(c) 信義光能集團將於信義光能銷售框架協議年期內建設的太陽能發電場項目每年約483
兆瓦的預期增長乃基於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二零年期間該發電量的過往增長,信義光能
董事考慮中國可再生能源的現行監管環境及太陽能發電場項目的計劃建設進度後,認
為預期增長屬合理。
(d) 由於預期二零二一年下半年前不會安裝儲能系統,因此生效日期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期間的信義光能年度上限金額預期將遠少於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的全年金額。
(e) 預期儲能系統的生產成本會隨時間降低,因此,估計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的信義光能年度上限金額少於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信義光
能年度上限金額。信義光能董事確認擬於該兩年安裝的儲能系統件數維持不變。
(f) 信義光能年度上限生效日期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及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的餘額分別人民幣9.6百萬元、人民幣6.6百萬元及人民幣6.5百
萬元指(i)鋰電池包;(ii)不間斷電源鋰電池系統;及(iii)其他鋰電池產品的採購及有關
安裝成本。該等產品主要在信義光能集團的太陽能玻璃生產設施中使用╱安裝。該等
產品的採購金額增加乃由於(x)若干廠房及機器(包括裝載機器)增加使用可充電鋰電池
產品作用產用途;(y)以新一代電源產品取代效率較低及環保程度較低的電力系統;及
(z)由於本集團已開發出所需生產技術及生產設施,可及時供應該等產品,故增加向本
集團採購。
計算信義玻璃年度上限的基準
估計生效日期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及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兩
個年度的信義玻璃年度上限人民幣7.5百萬元、人民幣6.0百萬元及人民幣5.0百萬元時,董
事已與信義玻璃董事討論並已考慮(其中包括)電池包及儲能系統的現行市價、信義玻璃董
董事會函件
事認為於信義玻璃銷售框架協議項下可能需要的儲能系統,以及本公司向獨立第三方銷售
類似產品的過往價格及利潤率。據信義玻璃董事所告知,期內鋰電池包、直流電鋰電池系
統、不間斷電源鋰電池系統及鋰電池儲能系統的採購金額乃根據以下各項估計:
(a) 信義玻璃集團有需要於將於二零二一年設立的數據中心安裝不間斷電源鋰電池系統;
(b) 信義玻璃集團有需要於將於二零二二年及╱或二零二三年設立的生產線安裝不間斷電
源鋰電池系統;
(c) 若干廠房及機器(包括裝載機器)增加使用可充電鋰電池產品作用產用途;
(d) 以新一代電源產品取代效率較低及環保程度較低的電力系統;及
(e) 由於本集團已開發出所需生產技術及生產設施,可及時供應該等產品,故增加向本集
團採購。
倘預期任何銷售框架協議項下的交易金額超過相關年度上限,或倘任何銷售框架協議
的條款有任何重大變動,本公司將在適當時候遵守GEM上市規則的適用規定。
過往交易金額
下表載列信義光能集團及信義玻璃集團於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
就電池包及儲能系統向本集團已付╱應付的過往交易金額: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八年
二零一九年
二零二零年
人民幣百萬元
人民幣百萬元
人民幣百萬元
本集團向信義光能集團加工及
供應電池包及儲能系統 ......................
2.5
2.0
0.6
本集團向信義玻璃集團加工及
供應電池包及儲能系統 ......................
40.2
24.8
1.2
總計
42.7
26.8
1.8
董事會函件
與信義光能集團的過往交易金額減少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本集團獲信義光能集團委聘提供電池包
及儲能系統的加工服務。因此,該期間的金額主要指本集團收取的服務費。截至二零二零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交易金額指本集團為信義光能集團的太陽能玻璃生產設施採購
電池包及儲能系統的少量款項及相關安裝成本,因為信義光能集團亦因應有關產品所需規
格及規定,從其他第三方電池包及儲能系統供應商採購。這導致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有關交易的金額有所減少。由於本集團目前擁有所需生產設施,而且
生產設備、技術及人力已有所提升,信義光能董事認為委聘本集團供應及提供電池包及儲
能系統更為便捷、具成本效益及商業上可行。因此,預期有關交易金額會於信義光能銷售
框架協議年期內增加。
與信義玻璃集團的過往交易金額減少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本集團僅獲信義玻璃集團委聘提供電池
包及儲能系統的加工服務。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的金額主要指信義
玻璃集團於該期間為其各項生產設施安裝的電池包及鋰電池儲能系統。由於生產設施的鋰
電池儲能系統的計劃安裝已於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完成,而且該等鋰電池儲能系統的
使用期長,信義玻璃集團於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並無安裝任何新鋰電池
儲能系統,而僅向本集團採購若干不間斷電源鋰電池系統及電池包作維修及更換之用。這
導致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有關交易的金額有所減少。
訂立銷售框架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團的部分日常業務過程為生產及銷售不同類型電池包及儲能系統,且於中國江蘇
省張家港市擁有生產設施。本集團擁有所需的生產能力及技術,可生產其客戶(包括信義光
能集團及信義玻璃集團)所需的有關電池包及儲能系統。董事會認為,銷售框架協議將為本
集團提供穩定的業務流程。
信義光能集團及信義玻璃集團目前使用裝載機器運送及轉移多種玻璃產品。該等機器
以電力發動,且具備可充電式電池系統。電池包可用於取代裝載機器內較不環保及較不耐
用的鉛酸供電系統。此外,不間斷電源系統可在地方電網發生電力故障時向其各自的生產
設施提供即時後備電源。另一方面,為嚮應中國政府有關在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內安裝儲
能系統的政策,信義光能集團亦計劃於其開發及興建的太陽能發電場項目內安裝儲能系
董事會函件
統。因此,將需要環保及具成本效益的鋰電池包、直流電鋰電池系統、不間斷電源鋰電池
系統及鋰電池儲能系統。
鑒於上文所述,已訂立銷售框架協議,以為信義光能集團及信義玻璃集團向本集團持
續採購提供框架。
有關本公司、信義光能及信義玻璃的資料
本公司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本集團主要在香港從事提供汽車玻璃維修及更換服務、
生產及銷售鋰電池產品,以及生產、銷售及提供不同類型的電池包及儲能系統合約加工服
務。此外,本集團亦就太陽能項目從事提供工程、採購及建築服務。
信義光能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信義光能集團主要透過其位於中國及馬來西亞的生產
設施於全球從事生產及銷售太陽能玻璃產品。此外,信義光能集團亦從事開發及營運太陽
能發電場及提供工程、採購及建築服務。
信義玻璃(香港)為信義玻璃的全資附屬公司,並為一間投資控股及貿易公司。信義玻
璃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信義玻璃集團主要從事多種玻璃產品的生產及銷售,包括汽車玻
璃、建築玻璃、浮法玻璃以及其他不同商業及工業用途的玻璃產品。
本公司採納的內部控制措施
本集團已設立下列內部控制措施以監察銷售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
(a) 本集團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將透過實施下列檢查程序檢討及評估特定採購訂單所載
的條款是否與各銷售框架協議一致、不遜於向獨立第三方提供者以及符合交易的各自
定價基準:
(i) 每季收集產品當時市價的最新資料,以確保產品售價不遜於向獨立第三方提供者;
董事會函件
(ii) 將向信義光能集團及信義玻璃集團每筆銷售框架協議項下銷售的加成百分比與本
集團向獨立第三方的特色類似產品的銷售交易所用的加成百分比進行比較,以確
保加成百分比與本集團向獨立第三方的銷售交易所用的加成百分比相若;及
(iii) 審閱銷售框架協議項下的銷售交易的其他條款,以確保該等條款對本集團而言不
遜於本集團向獨立第三方銷售交易的條款及售價按成本加成基準計算。
(b) 本集團相關部門的特定指派人員將定期監察實際交易金額,以確保不會超出年度上限
以及妥為遵守交易的各自定價基準。
(c) 本集團財務部將定期監察各銷售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金額,並每月編製交易金
額概要。
(d) 內部審核職能將在其年度審閱中對各銷售框架協議(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項下
銷售金額進行審閱及抽樣檢查,以確保符合各銷售框架協議項下定價基準及內部控制
措施。
(e) 獨立非執行董事將每年審閱持續關連交易並向董事會匯報其意見。
(f) 本公司的核數師將就銷售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進行年度審閱,並向董事會匯報其
所得及結論。
GEM上市規則的涵義
持續關連交易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控股股東及彼等各自的聯繫人擁有信義玻璃股本59.87%的權益
及信義光能股本25.97%的權益(不計及透過信義玻璃持有的間接權益)。信義玻璃亦擁有信
義光能股本22.86%的權益。因此,控股股東於信義玻璃及信義光能各自的股東大會上控制
及行使超過30%投票權。因此,根據GEM上市規則第二十章,信義玻璃、信義光能及彼等
各自的各附屬公司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根據GEM上市規則第20.80(1)條,信義光能年度上限及信義玻璃年度上限須合併計
算,因為該等年度上限均由本公司與彼此互有關連的人士訂立。由於最高年度上限總額
超逾10,000,000港元,且最高年度上限總額的一個或以上適用百分比率對本公司而言超過
董事會函件
5.0%,訂立各銷售框架協議構成GEM上市規則第二十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銷售
框架協議及年度上限各自將須遵守GEM上市規則第二十章項下的申報、公告、年度審閱、
通函(包括獨立財務意見)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由於非執行董事丹斯里拿督董清世P.S.M, D.M.S.M(太平紳士)目前亦為信義玻璃執行董
事及信義光能非執行董事,於信義玻璃及信義光能股本中擁有權益;執行董事吳銀河先生
目前亦為信義玻璃非執行董事,於信義玻璃及信義光能股本中擁有權益;及非執行董事李
聖根先生目前亦為信義玻璃執行董事,彼等各自已於相關董事會上就考慮及批准訂立銷售
框架協議及年度上限的決議案放棄投票。
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財務顧問
獨立董事委員會已告成立,以就訂立銷售框架協議及年度上限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及
推薦建議。博思融資有限公司已獲委任為獨立財務顧問,以就此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
股東提供意見。
謹請 閣下垂注(a)本通函第19頁所載獨立董事委員會函件,當中載有獨立董事委員會
就訂立銷售框架協議及年度上限致獨立股東的推薦建議;及(b)本通函第20至36頁所載博
思融資函件,當中載有其就訂立銷售框架協議及年度上限是否屬公平合理致獨立董事委員
會及獨立股東的意見。
股東特別大會及暫停辦理股份登記手續
訂立銷售框架協議及年度上限須待獨立股東在股東特別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批准後,
方可作實。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7.47(4)條,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作出的任何表決將以投票
方式進行。因此,所有提呈的決議案均須於股東特別大會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股東特別大會結束後,投票表決結果將刊載於聯交所網站及本公司網站。
股東特別大會將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時正假座香港九龍觀塘
海濱道135號宏基資本大廈21樓舉行,以供考慮並酌情批准訂立銷售框架協議及年度上
限。股東特別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46至48頁。
本公司將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五)(包
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將不會辦理任何股份過戶登記。為符合出席
董事會函件
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資格,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及其他適當文件須於二零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
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號舖。
隨函附奉適用於股東特別大會的代表委任表格。無論 閣下能否出席股東特別大會,
建議 閣下閱讀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並盡快將隨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備的指示填妥,
並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
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惟無論如何最遲須於本公司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
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達。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屆時仍可依願
出席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並於會上投票。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控股股東及彼等各自的聯繫人擁有信義玻璃股本59.87%的權益
及信義光能股本25.97%的權益(不計及透過信義玻璃持有的間接權益)。於最後實際可行日
期,控股股東亦擁有本公司投票權約71.16%的權益,將須在股東特別大會上就訂立銷售框
架協議及年度上限的決議案放棄投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深知、盡悉及確信,並
無身為股東的其他人士因彼等於訂立銷售框架協議及年度上限的利益而須在股東特別大會
上就有關決議案放棄投票。
一般資料
敬請 閣下垂注本通函附錄「一般資料」一節。
董事會的推薦建議
董事(包括經考慮獨立財務顧問意見後的獨立董事委員會成員)認為,訂立銷售框架協
議及年度上限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並屬公平合理。因此,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委
員會成員,但不包括就有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的董事)建議獨立股東投票贊成將於股東
特別大會上提呈的普通決議案,以批准訂立銷售框架協議及年度上限。
此致
列位股東 台照
承董事會命
信義儲電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丹斯里拿督董清世P.S.M, D.M.S.M(太平紳士)
香港,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
獨立董事委員會函件
– 19 –
以下為獨立董事委員會載列其致獨立股東意見的函件全文,乃為載入本通函而編製。
XINYI ELECTRIC STORAGE HOLDINGS LIMITED
信義儲電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8328)
敬啟者:
持續關連交易
銷售框架協議
我們謹此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的通函(「通函」),而本函件為其中一
部分。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函件所用詞彙與通函所界者具有相同涵義。
我們已獲董事會委任為獨立董事委員會,以就訂立銷售框架協議及年度上限向獨立股
東提供意見,詳情載於通函所載的董事會函件。
我們謹請 閣下垂注通函第20至36頁所載獨立財務顧問函件及通函第7至18頁所載董
事會函件。
經考慮銷售框架協議及年度上限的條款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我們認為訂立銷售框
架協議及年度上限乃按正常商業條款於本公司一般及日常業務訂立,屬公平合理,符合本
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我們因此建議獨立股東投票贊成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提呈的普通
決議案,以批准訂立銷售框架協議及年度上限。
此致
列位獨立股東 台照
代表
獨立董事委員會
獨立非執行董事
獨立非執行董事
獨立非執行董事
王貴升先生
吳偉雄先生
陳克勤先生
(銅紫荊星章,太平紳士)
謹啟
香港,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
博思融資函件
– 20 –
以下為博思融資載列其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意見的函件全文,乃為載入本通
函而編製。
香港
中環都爹利街1號
18樓1802室
敬啟者:
有關
銷售框架協議的
持續關連交易
緒言
茲提述我們獲委任為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的獨立財務顧問,以就銷售框架協議
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持續關連交易」)連同建議年度上限提供意見,有關詳情載於 貴
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的本通函(「通函」)(本函件為其中一部分)所載的董事會函
件(「董事會函件」)。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函件所用詞彙與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誠如聯合公告所披露, 貴公司(i)與信義光能訂立了信義光能銷售框架協議;及(ii)與
信義玻璃(香港)訂立了信義玻璃銷售框架協議,據此, 貴集團已同意向信義光能集團及信
義玻璃集團出售(a)鋰電池包;(b)直流電鋰電池系統;(c)不間斷電源鋰電池系統;(d)鋰電
池儲能系統;及(e)其他鋰電池產品(統稱為「持續關連交易產品」),作為 貴集團日常業務
過程的一部分,年期自生效日期起計直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首尾兩日)為止。
誠如董事會函件所載,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控股股東及彼等各自的聯繫人擁有信義
玻璃股本59.87%的權益及信義光能股本25.97%的權益(不計及透過信義玻璃持有的間接權
益)。信義玻璃亦擁有信義光能股本22.86%的權益。因此,控股股東於信義玻璃及信義光
博思融資函件
能各自的股東大會上控制及行使超過30%投票權。因此,根據GEM上市規則第二十章,信
義玻璃、信義光能及彼等各自的各附屬公司為 貴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銷售框架協議
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 貴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根據GEM上市規則第20.80(1)條,信義光能年度上限及信義玻璃年度上限須合併計
算,因為該等年度上限均由 貴公司與彼此互有關連的人士訂立。由於最高年度上限總額
超逾10,000,000港元,且銷售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最高年度上限總額的一
個或以上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0%,銷售框架協議、其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及年度上限各自
將須遵守GEM上市規則第二十章項下的申報、公告、年度審閱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由於
控股股東於銷售框架協議中擁有重大權益,各控股股東將須在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投票。
除上文所述者外及就董事所深知、盡悉及確信,並無其他股東須就批准訂立銷售框架協議
及年度上限的提呈決議案放棄投票。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包括王貴升先生、吳偉雄先生及陳克勤先生(銅紫荊星章,太
平紳士))組成的獨立董事委員會已告成立,以就訂立銷售框架協議及年度上限向獨立股東
提供意見及推薦建議。
獨立性聲明
我們與 貴公司、銷售框架協議的訂約方或彼等各自的核心關連人士或聯繫人概無任
何聯繫或關連。於緊接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兩年內,除是次就持續關連交易獲委任為獨立
財務顧問外,我們與 貴公司、各銷售框架協議的訂約方或彼等各自的核心關連人士或聯
繫人並無任何其他關係,亦無於上述各方擁有任何權益,且並無擔任 貴公司其他交易的
獨立財務顧問,以致可能被合理視為妨礙我們就持續關連交易擔任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
股東的獨立財務顧問的獨立性(如GEM上市規則第17.96條項下所界定)。因此,我們認
為,我們符合資格就銷售框架協議及年度上限提供獨立意見。
意見基準
於制定我們的推薦建議時,我們依賴通函所載列或提述的資料及事實,以及董事
及 貴公司高級管理層(「管理層」)作出或提供的聲明。
董事已於通函所載的責任聲明中作出聲明,彼等共同及個別對通函所載資料及所作聲
明的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我們亦假設通函所載列或提述的資料及董事及管理層所作聲明
博思融資函件
於作出時屬真實及準確,且截至股東特別大會日期依然屬真實及準確。我們並無理由懷疑
董事及管理層向我們提供的資料及聲明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我們亦已獲董事告知
且相信通函並無遺漏任何重大事實。
我們認為,我們已審閱充足的資料以達致知情意見、合理依賴通函所載資料的準確性
以及為我們的推薦建議提供合理依據。然而,我們並無獨立核實有關資料,亦未有對 貴
公司、信義玻璃集團及信義光能集團或彼等各自任何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的業務及事務或
前景進行任何形式的深入調查。
主要考慮因素及理由
於達致我們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有關持續關連交易的意見及建議時,我
們已考慮以下主要因素及理由:
A. 貴集團、信義玻璃集團及信義光能集團的主要業務
貴集團
貴集團主要在香港從事提供汽車玻璃維修及更換服務、生產及銷售鋰電池產品,以及
生產、銷售及提供不同類型的電池包及儲能系統合約加工服務。此外, 貴集團亦就太陽能
項目從事提供工程、採購及建築服務。
根據 貴公司已刊發的財務報告,其儲電業務(包括開發、加工及銷售電池包及鋰電池
儲能系統設施)截至二零一八年、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的收
益分別約為100百萬港元、119百萬港元及94百萬港元,分別佔 貴集團總收益約58.7%、
58.7%及43.3%。
信義光能集團
信義光能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信義光能集團主要透過其位於中國及馬來西亞的生產
設施於全球從事生產及銷售太陽能玻璃產品。此外,信義光能集團亦從事開發及營運太陽
能發電場及提供工程、採購及建築服務。信義光能的股份在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
00968)。
博思融資函件
信義玻璃集團
信義玻璃(香港)為信義玻璃的全資附屬公司,並為一間投資控股及貿易公司。信義玻
璃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信義玻璃集團主要從事多種玻璃產品的生產及銷售,包括汽車玻
璃、建築玻璃、浮法玻璃以及其他不同商業及工業用途的玻璃產品。信義玻璃的股份在聯
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00868)。
B. 訂立銷售框架協議的背景及理由
誠如董事會函件所載,信義光能集團及信義玻璃集團目前使用裝載機器運送及轉移多
種玻璃產品。該等機器以電力發動,且具備可充電式電池系統。電池包可用於取代裝載機
器內較不環保及較不耐用的鉛酸供電系統。此外,不間斷電源系統可在地方電網發生電力
故障時向其各自的生產設施提供即時後備電源。另一方面,為嚮應中國政府有關在可再生
能源發電設施內安裝儲能系統的政策,信義光能集團亦計劃於其開發及興建的太陽能發電
場項目內安裝儲能系統。因此,將需要環保及具成本效益的鋰電池包、直流電鋰電池系
統、不間斷電源鋰電池系統及鋰電池儲能系統。作為 貴集團的部分日常業務過程, 貴集
團擁有所需的生產能力及技術,可生產信義光能集團及信義玻璃集團所需的電池包及儲能
系統。
銷售框架協議乃於 貴集團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此外, 貴集團的供應不受合約約
束,且並無就任何持續關連交易產品向信義光能集團或信義玻璃集團作出最低供應金額。
鑒於 貴集團能夠按公平基準與信義光能集團及信義玻璃集團進行磋商,並按正常商業條
款及對 貴集團而言不遜於向獨立第三方提供的條款的條款及定價進行交易,銷售框架協
議讓 貴集團有機會按公平基準及正常商業條款向信義光能集團及信義玻璃集團銷售其產
品。
經考慮上文所述,我們認為銷售框架協議乃於 貴集團的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訂
立,並符合 貴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博思融資函件
C. 銷售框架協議的主要條款
銷售框架協議的主要條款概要載列如下:
日期: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
訂約方: 就信義光能銷售框架協議而言:
(a) 信義光能(作為買方)
(b) 貴公司(作為供應商)
就信義玻璃銷售框架協議而言:
(a) 信義玻璃(香港)(作為買方)
(b) 貴公司(作為供應商)
年期: 生效日期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包括首尾兩日)
標的事項: 由 貴集團向信義光能集團及信義玻璃集團銷售及供應持續關
連交易產品,包括:
(a) 鋰電池包;
(b) 直流電鋰電池系統;
(c) 不間斷電源鋰電池系統;
(d) 鋰電池儲能系統;及
(e) 其他鋰電池產品,
該等產品乃按照買方的技術規格及規定生產。
條件: 獲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以投票表決方式批准。
博思融資函件
售後服務(「保修」)
貴集團將於下列保修期內為持續關連交易產品的質量問題免費提供維修及更換服務:
持續關連交易產品
保修期
鋰電池包
五年
直流電鋰電池系統
一年至三年
不間斷電源鋰電池系統
一年至三年
鋰電池儲能系統
(i) 儲能變流器及電池等核心設備為三年;及
(ii) 其他設備及配件為一年
其他鋰電池產品
根據購買訂單的條款按個別基準釐定
付款條款(「付款條款」)
根據銷售框架協議, 貴集團向信義光能集團及信義玻璃集團銷售持續關連交易產品將
按照個別訂單進行,當中載列將訂購產品的詳情資料,包括產品型號、技術規格、數量、
單價、付款條款及交付條款。
就鋰電池包而言,購買價格將須於交付後15天內支付。
就(i)直流電鋰電池系統;(ii)不間斷電源鋰電池系統;及(iii)鋰電池儲能系統而言,付
款條款如下:
(a) 購買價格的30%將須於緊隨接納購買訂單日期後10天內支付;
(b) 購買價格的40%將須於買方信納初步質量檢驗的結果後10天內支付;及
(c) 購買價格的30%將須於產品質量最終檢驗及買方收到全額增值稅發票後10天內支
付。
就其他鋰電池產品而言,購買價格將須按照雙方共同協定的付款時間表支付。
博思融資函件
定價基準
根據銷售框架協議,銷售價格乃由 貴公司及信義光能(根據信義光能銷售框架協議)
及信義玻璃(香港)(根據信義玻璃銷售框架協議)經公平磋商後按正常商業條款釐定,須為
對 貴集團而言,不遜於 貴公司向獨立第三方提供相若產品的價格;或獨立第三方向信
義光能及信義玻璃(香港)(視情況而定)提供的價格。
鑒於持續關連交易產品乃根據所需的技術規格及容量以及買家要求定制,故該等產品
並無固定或標準單價,或已公佈的參考價。釐定持續關連交易產品的銷售價格時, 貴集團
將按「成本加成」基準收費。基於產品所需的技術規格及電容量, 貴集團將評估相關訂單的
範圍及編製成本估算,主要包括供應持續關連交易產品的物料成本、勞動成本以及交付及
安裝成本。該成本估算將用作持續關連交易產品銷售價格的基準。銷售價格將參考 貴集
團產生的生產成本另加18%至35%的利潤釐定。該百分比將參考(i)向獨立第三方供應類似
類型及特徵的產品所賺取的平均利潤率;(ii)根據特定技術要求及先進特徵生產持續關連交
易產品的額外成本;(iii)客戶意見;及(iv)競爭對手的價格資訊(如有)釐定。銷售框架協議
項下的銷售價格及加成百分比由 貴集團及信義光能集團(根據信義光能銷售框架協議)及
信義玻璃集團(根據信義玻璃銷售框架協議)相關部門的管理層定期檢討。
內部控制措施
誠如董事會函件所載,除GEM上市規則就持續關連交易所規定外, 貴集團已設立下
列內部控制措施以監察銷售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
(a) 貴集團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將透過實施下列檢查程序檢討及評估特定採購訂單
所載的條款是否與各銷售框架協議一致、對 貴集團而言不遜於向獨立第三方提
供者以及符合交易的各自定價基準:
(i) 每季收集產品當時市價的最新資料,以確保產品售價對 貴集團而言不遜於
向獨立第三方提供者;
博思融資函件
(ii) 將向信義光能集團及信義玻璃集團每筆銷售框架協議項下銷售的加成百分比
與 貴集團向獨立第三方銷售的特色類似產品的銷售交易所用的加成百分比
進行比較,以確保加成百分比與 貴集團向獨立第三方的銷售交易所用的加
成百分比相若;及
(iii) 審閱銷售框架協議項下的銷售交易的其他條款,以確保該等條款對 貴集團
而言不遜於 貴集團向獨立第三方銷售交易的條款及售價按成本加成基準計
算。
(b) 貴集團相關部門的特定指派人員將定期監察實際交易金額,以確保不會超出年度
上限以及妥為遵守交易的各自定價基準。
(c) 貴集團財務部將定期監察各銷售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金額,並每月編製交
易金額概要。
(d) 內部審核職能將在其年度審閱中對各銷售框架協議(構成 貴公司的持續關連交
易)項下銷售金額進行審閱及抽樣檢查,以確保符合各銷售框架協議項下定價基準
及內部控制措施。
我們已進行的工作
我們已自管理層取得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由 貴集團銷售予信
義光能集團及信義玻璃集團有關銷售持續關連交易產品的全部過往交易清單。我們已從上
述過往交易清單中以抽樣方式選出九項交易樣本,並取得相關交易文件,包括計算以下各
項加成的成本表:(i) 貴集團與信義光能集團及信義玻璃集團之間的選定交易樣本,以及
(ii) 貴集團與獨立第三方之間的類似產品。根據我們的審閱及管理層的理解,每宗交易的
成本表已列出與生產將予出售的持續關連交易產品有關的所有成本,包括但不限於物料成
本、安裝成本、交付成本、設計成本及測試成本。持續關連交易產品乃按買方的技術規格
及規定定制生產,而在應用加成前,生產該等持續關連交易產品的所有成本已計入成本表
內,管理層表示,與買方(不論與 貴集團有關或獨立於 貴集團)的任何規格及要求有關
的所有成本已在售價中適當反映,而整體加成已計入交易中涉及的所有成本。根據我們的
審閱,我們注意到(i) 貴集團向信義光能集團及信義玻璃集團收取的加成與 貴集團就類
似類型及特點的產品向獨立第三方客戶收取者相若;及(ii) 貴集團向信義光能集團及信義
玻璃集團提供的付款條款及保修與 貴集團向其獨立第三方提供的付款條款及保修相若。
博思融資函件
此外,我們已經獲得並審查了上述九個樣本交易的內部批准文件。我們注意到, 貴公
司在考慮銷售和供應持續關連交易產品時,已經遵守了上述內部控制措施。考慮到上述內
部控制措施以及GEM上市規則關於持續關連交易的要求(如下文所述),我們認為有足夠的
內部控制措施來確保持續關連交易將按照銷售框架協議的條款進行交易。
我們的意見
鑒於(i) 貴集團根據銷售框架協議向信義光能集團及信義玻璃集團提供的條款,包
括定價條款、付款條款及保修,與 貴集團向其獨立第三方提供者相若及對 貴集團而
言不遜於該等條款;及(ii)已採用足夠的內部控制程序,以確保銷售框架協議下擬進行的
持續關連交易將按正常商業條款或對 貴集團而言不遜於 貴集團向獨立第三方提供的條
款進行,我們同意董事的意見,即銷售框架協議的條款為公平合理,屬正常商業條款及符
合 貴公司與股東的整體利益。
D. 過往交易金額及建議年度上限
下表載列信義光能集團及信義玻璃集團於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
各年 貴集團就加工及供應電池包及儲能系統的過往交易金額以及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各年就各銷售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的建議年度上限詳情:
過往交易金額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八年
二零一九年
二零二零年
人民幣百萬元
人民幣百萬元
人民幣百萬元
加工及向以下人士供應電池包及儲能系統:
信義光能集團 ..............................................
2.5
2.0
0.6
信義玻璃集團 ..............................................
40.2
24.8
1.2
總計 ............................................................
42.7
26.8
1.8
博思融資函件
建議年度上限
由生效日期
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
止期間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一年
二零二二年
二零二三年
人民幣百萬元
人民幣百萬元
人民幣百萬元
向以下人士供應持續關連交易產品:
信義光能集團 ..............................................
30.0
82.0
74.0
信義玻璃集團 ..............................................
7.5
6.0
5.0
總計 ............................................................
37.5
88.0
79.0
誠如董事會函件所述,於銷售框架協議期間釐定建議年度上限時,董事已與信義光能
董事及信義玻璃董事進行討論,並已考慮(其中包括):
(i) 電池包及儲能系統的現行市價;
(ii) 由信義光能董事及信義玻璃董事提供,銷售框架協議項下可能需要的持續關連交
易產品;及
(iii) 貴公司向獨立第三方銷售類似產品的過往價格及利潤率。
考慮信義光能年度上限的額外因素
除上述因素外,誠如董事會函件所載,下文載列釐定信義光能年度上限的因素:
(a) 根據中國政府於二零一七年刊發的指導意見,中國政府的目標為於未來十年推動
儲能行業,其中包括以儲能技術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水平及可再生能源系統的靈
活性及穩定性。根據全國人大於二零二一年三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
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信義光能集團若干太
陽能發電場項目所在的中國若干省╱市的太陽能發電場獲鼓勵安裝儲能系統。因
此,信義光能董事預期,中國政府將會在選定的省╱市逐步實施規定安裝儲能系
統的政策,信義光能集團將須在其太陽能發電場項目安裝儲能系統。於聯合公告
博思融資函件
日期,信義光能集團的太陽能發電場項目均未安裝任何儲能系統,因為所有電力
均可無限制地售予當地的電網公司。信義光能董事估計,於生效日期至二零二一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及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信義光能
年度上限中的合共人民幣20.4百萬元、人民幣75.4百萬元及人民幣67.5百萬元將
分別歸因於信義光能集團目前擁有及新建的太陽能發電場項目的儲能系統的估計
購買及安裝成本。
(b) 根據指導意見,信義光能董事預期毋須在短時間內完成安裝。因此,信義光能董
事認為,在釐定信義光能年度上限的過程中,預期信義光能集團將須於二零二一
年下半年開始幾年內逐步提高儲能系統的安裝百分比,而信義光能集團預併網發
電場5.0%至20.0%(視乎不同省╱市的規定)的總發電量(以兆瓦計)將須安裝儲能
系統。因此,信義光能董事預期,於相關期間,發電量分別為11.8兆瓦、47兆瓦
及47兆瓦的太陽能發電場項目將安裝儲能系統。根據相關期間的儲能系統每瓦成
本分別人民幣1.659元、人民幣1.576元及人民幣1.410元,估計於相關期間在信義
光能集團的太陽能發電場項目安全儲能系統涉及的成本因此將分別為民幣19.6百
萬元、人民幣74.1百萬元及人民幣66.3百萬元。
(c) 信義光能集團將於信義光能銷售框架協議年期內建設的太陽能發電場項目每年約
483兆瓦的預期增長乃基於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二零年期間該發電量的過往增長,信
義光能董事考慮中國可再生能源的現行監管環境及太陽能發電場項目的計劃建設
進度後,認為預期增長屬合理。
(d) 由於預期二零二一年下半年前不會安裝儲能系統,因此生效日期至二零二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信義光能年度上限金額預期將遠少於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全年金額。
(e) 預期儲能系統的生產成本會隨時間降低,因此,估計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的信義光能年度上限金額少於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的信義光能年度上限金額。信義光能董事確認擬於該兩年安裝的儲能系統件
數維持不變。
博思融資函件
(f) 信義光能年度上限生效日期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及截至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的餘額分別人民幣9.6百萬元、人民幣6.6百萬元及人
民幣6.5百萬元指(i)鋰電池包;(ii)不間斷電源鋰電池系統;及(iii)其他鋰電池產
品的採購及有關安裝成本。該等產品主要在信義光能集團的太陽能玻璃生產設施
中使用╱安裝。該等產品的採購金額增加乃由於(x)若干廠房及機器(包括裝載機
器)增加使用可充電鋰電池產品作用產用途;(y)以新一代電源產品取代效率較低
及環保程度較低的電力系統;及(z)由於 貴集團已開發出所需生產技術及生產設
施,可及時供應該等產品,故增加向 貴集團採購。
釐定信義玻璃年度上限的額外因素
除上述因素外,誠如董事會函件所載,下文載列釐定信義玻璃年度上限的因素:
(a) 信義玻璃集團有需要於將於二零二一年設立的數據中心安裝不間斷電源鋰電池系
統;
(b) 信義玻璃集團有需要於將於二零二二年及╱或二零二三年設立的生產線安裝不間
斷電源鋰電池系統;
(c) 若干廠房及機器(包括裝載機器)增加使用可充電鋰電池產品作用產用途;
(d) 以新一代電源產品取代效率較低及環保程度較低的電力系統;及
(e) 由於 貴集團已開發出所需生產技術及生產設施,可及時供應該等產品,故增加
向 貴集團採購。
我們已進行的工作
在評估銷售框架協議下的建議年度上限的公平程度及合理程度時,我們已經審查並與
管理層討論了建議年度上限的基本計算方法,包括得出該結果的基礎及假設。下文載列我
們對 貴公司為釐定建議年度上限而預測持續關連交易產品的交易金額時的主要假設的分
析:
博思融資函件
(a) 持續關連交易產品的預期平均銷售價格
我們從建議年度上限的相關計算中注意到, 貴公司在就年度上限釐定儲能系統的每瓦
特平均成本及其他持續相關交易產品的平均售價時,已經參考了持續相關交易產品的當前
售價。我們注意到,由於預期持續關連交易產品的生產成本下降, 貴公司估計持續關連交
易產品(包括儲能系統)的平均銷售價格在銷售框架協議期間將下降約15.0%。
我們已審閱並注意到,自生效日期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儲能系統的
預期平均每瓦特成本及其他持續關連交易產品的平均售價乃分別根據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儲能系統的平均售價及 貴集團其他持續關連交易產品的平均售價估
計。我們亦取得並審查了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零年 貴集團的持續關連交易產品(包括儲能
系統)的歷史平均售價,並注意到持續關連交易產品的平均售價從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零
年下降了約11.4%。根據彭博新能源財經的資料,鋰離子電池包的平均市場價格從二零一
零年到二零一九年呈現下降趨勢,並在二零二零年錄得約12.7%的下降,因為鋰離子電池
技術更佳、更相宜。此外,採用新的電池及電池組設計、更高的能量密度的陰極以及更有
效率的製造方式,預計將在未來繼續推動每千瓦時(「千瓦時」)的成本下降。根據美國能源
部於二零一九年七月發佈的儲能技術和成本特徵報告(Energy Storage Technology and Cost
Characterization Report),由於技術的成熟,設立鋰離子電池儲能設施的價格預計亦會有下
降的趨勢。
考慮到(i) 貴集團的持續關連交易產品的歷史平均售價由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零年下
降了約11.4%,及(ii)鋰離子電池及鋰離子電池儲能設施的行業價格預期會因更佳及更相宜
的技術及更有效率的製造程序而下降, 貴集團在銷售框架協議期間考慮持續關連交易產品
的平均售價(包括儲能系統的每瓦特平均成本)下降屬合理。因此,我們認為,在制定建議
年度上限時,持續關連交易產品的預測平均售價(包括儲能系統的每瓦特平均成本)乃按公
平合理的基礎上釐定。
(b) 持續關連交易產品的預期需求
信義光能集團
由生效日期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及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
年各年,建議信義光能年度上限分別約為人民幣30.0百萬元、人民幣82.0百萬元及人民幣
74.0百萬元,遠高於截至二零一八年、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
度 貴集團分別與信義光能集團就有關持續關連交易產品的歷史銷售金額約人民幣2.5百萬
元、人民幣2.0百萬元及人民幣0.6百萬元。管理層表示,該等大幅增加主要是由於信義光
能集團將予興建的太陽能發電場對儲能系統的預期需求所致,而政府政策的實施將促進儲
能系統的使用,詳情見下文:
博思融資函件
根據中國政府於二零一七年刊發的指導意見,中國政府的目標為於未來十年推動儲能
行業,其中包括以儲能應用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水平及提高可再生能源系統的靈活性及穩
定性。根據全國人大於二零二一年三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
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國若干省╱市的太陽能發電場獲鼓勵安裝儲能系
統。誠如管理層告知,中國各省╱或市已經發布了各種措施和政策,並預期會繼續發布,
以鼓勵太陽能發電場在更大程度上及╱或以更高的標準配備儲能系統。
誠如董事會函件所載,因上述政策,預期信義光能集團的太陽能發電場項目將會在相
關期間安裝儲能系統,總發電量分別約為11.8兆瓦、47兆瓦及47兆瓦。根據我們對相關
計算及假設的審閱,我們注意到自生效日期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的預期需
求較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各年的需求為低,主要是由於信義光能集
團將於二零二一年下半年方開始向 貴集團購買儲能系統。對於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各年對發電量約為47兆瓦的儲能系統的年度需求,我們注意到該需求
主要是由信義光能集團的發電量每年預期增加約483兆瓦的假設所推動。該預期增長是基
於信義光能集團在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二零年期間發電量的歷史增長,並考慮到中國目前對
可再生能源的監管環境以及太陽能發電場項目的計劃建設進度。我們認為此發電量增長預
期屬合理,因為我們注意到此與信義光能集團在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二零年期間的平均歷史
發電量增長相一致。假設信義光能集團的預併網發電場項目中,有5.0%至20.0%(視乎不
同省╱市的規定)的年容量將須安裝儲能系統,即存在對發電量約40MW儲能系統的年度需
求。考慮到上述預期需求,以及信義光能集團目前擁有的太陽能發電場對安裝儲能系統的
可能需求,管理層預計,信義光能集團每年將需要總儲能能力約為47MW的儲能系統。根
據相關期間的儲能系統每瓦成本分別人民幣1.659元、人民幣1.576元及人民幣1.410元,於
相關期間在信義光能集團的太陽能發電場項目安裝儲能系統涉及的估計成本因此將分別為
人民幣19.6百萬元、人民幣74.1百萬元及人民幣66.3百萬元。
除上述預期由信義光能集團的太陽能發電場安裝的儲能系統外,信義光能年度上限亦
包括(a)信義光能集團的太陽能發電場項目於相關期間內各期所需的電池包,金額約為人民
幣1百萬元;及(b)信義光能集團對其他持續關連交易產品,包括(i)鋰電池包、(ii)不間斷
電源鋰電池系統及(iii)其他鋰電池產品的估計需求,以用於╱安裝在信義光能集團的太陽
能玻璃生產設施,生效日期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以及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兩年的金額分別約為人民幣9.6百萬元、人民幣6.6百萬元及人民幣6.5百萬元。
博思融資函件
對其他持續關連交易產品的估計需求是基於以下各項進行假設:(i)若干廠房及機器(包括裝
載機器)增加使用可充電鋰電池產品作生產用途;(ii)以新一代電源產品取代效率較低及環
保程度較低的電力系統;及(iii)由於 貴集團已開發出所需生產技術及生產設施,可及時
供應該等產品,故增加向信義光能集團採購。我們從管理層瞭解到,該等估計及假設已考
慮到持續關連交易產品對信義光能集團現有生產線的預期替代,以及參考信義光能集團的
歷史業務增長,預期信義光能集團將設立的生產線對持續關連交易產品的需求。根據信義
光能集團各財務報告,信義光能集團的收入在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二零年錄得約21.0%的五
年複合年增長率。
考慮到(i)信義光能集團因實施政府促進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而對儲能系統的預期需
求;及(ii)根據信義光能集團的估計業務增長而對信義光能集團生產設施的其他持續關連交
易產品的估計需求,我們認為計算信義光能年度上限時對持續關連交易產品的估計購買量
乃按公平合理的原則釐定。
信義玻璃集團
由生效日期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及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
年各年,建議信義玻璃年度上限分別約為人民幣7.5百萬元、人民幣6.0百萬元及人民幣5.0
百萬元,遠低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 貴集團分別與
信義玻璃集團就有關持續關連交易產品的歷史銷售金額約人民幣40.2百萬元及人民幣24.8
百萬元。管理層表示,該等大幅減少主要是由於信義玻璃集團對持續關連交易產品的需求
下降,因為信義玻璃集團已於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在其生產設施中備有╱取代大量持
續關連交易產品。
貴公司告知,釐定建議信義玻璃年度上限已考慮到(i)信義玻璃集團對持續關連交易產
品的需求,其新數據中心預計將於二零二一年設立;及(ii)信義玻璃集團的潛在新生產線對
持續關連交易產品的需求,其計劃將於二零二二年及╱或二零二三年設立。我們已從 貴
公司取得及審閱信義玻璃集團的新數據中心及新生產線所需的估計能源消耗量,並注意到
持續關連交易產品對信義玻璃集團的預計潛在銷售額乃主要根據上述數據中心及新生產線
的估計需求而釐定。信義玻璃年度上限的剩餘金額是指在信義玻璃集團的正常業務過程中
因產品更換和改進而對持續關連交易產品的估計需求。
經考慮上述分析,我們認為在計算信義玻璃年度上限時,持續關連交易產品的估計購
買量乃按公平合理基礎釐定。
博思融資函件
我們的意見
經考慮上述情況及我們對建議年度上限相關計算的審閱,我們同意管理層的意見,並
認為建議信義光能年度上限及信義玻璃年度上限就獨立股東而言屬公平合理。然而,由於
該建議年度上限與未來事件有關,並基於可能或不可能在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的整個期間保持有效的假設,我們對根據銷售框架協議供應持續關聯交易產品與該建議年
度上限的緊密程度不發表意見。
E. GEM上市規則對持續關連交易的規定
根據GEM上市規則第20.53條至第20.57條的規定,銷售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
遵守以下年度審查規定:
(a) 獨立非執行董事必須每年審查銷售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並在年報中確認
銷售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已經按以下各項訂立:
. 在 貴公司的正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進行;
. 正常或更佳商業條款條款進行;及
. 根據其管轄協議,以公平合理及符合股東整體利益的條款進行。
(b) 貴公司的核數師必須每年向董事會提供函件(而其副本應在 貴公司年報大量印製
前10個營業日提交予聯交所)以確認銷售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
. 已獲得董事會批准;
. 如交易涉及由 貴公司提供貨品或服務,則在所有重大方面已遵照 貴公司
定價政策;
. 在所有重大方面乃根據管轄銷售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的有關協議訂立;
及
. 並無超出年度上限。
博思融資函件
(c) 貴公司必須允許並確保銷售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相關對手方允許 貴公
司的核數師充分查閱其記錄,以便就銷售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作出報告。
董事會必須在年報中說明其核數師是否已確認上文(b)段所述的事項;以及
(d) 如 貴公司獲悉或有理由相信 貴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或核數師不能分別
確認上文(a)及╱或(b)段所述的事項, 貴公司必須及時通知聯交所並按照GEM
上市規則發佈公告。
鑒於銷售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所附帶的申報規定,特別是(i)透過年度上限限制
銷售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價值;及(ii)由 貴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核數師就銷售
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的條款及不超過年度上限進行持續檢討,我們認為已備有適當措
施,以規管銷售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行為及保障獨立股東的利益。
推薦建議
經考慮上述主要因素及理由後,我們認為銷售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乃
按正常商業條款及在 貴集團的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並符合 貴集團及股東的整
體利益,而所載條款及與銷售框架協議有關的建議年度上限對 貴集團及獨立股東而言屬
公平及合理。
因此,我們建議獨立股東及獨立董事委員會建議獨立股東投票贊成將在股東特別大會
上提呈的普通決議案,以批准銷售框架協議及其相關建議年度上限。
此致
獨立董事委員會及列位獨立股東 台照
代表
博思融資有限公司
董事總經理
副總裁
劉志華
連嘉雯
謹啟
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
附註: 博思融資有限公司的劉志華先生自二零零三年起為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
的負責人員,而博思融資有限公司的連嘉雯女士自二零一七年起為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
見)受規管活動的持牌代表。
附錄 一般資料
– 37 –
責任聲明
本通函的資料乃遵照GEM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董事願就本
通函的資料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知及所
信,本通函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屬準確及完備,且無誤導或欺詐成分,且並無遺漏任
何其他事項致令本通函或其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權益披露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於本公司或其相聯法團的股份、相關股份及債權證中的權益及淡倉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定義
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股份、相關股份及債權證中擁有(a)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部第7及8分部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的權益及淡倉;(b)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
須記錄於該條所述的登記冊的權益或淡倉;或(c)根據GEM上市規則有關董事進行證券交
易的第5.46至5.67條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的權益或淡倉如下:
附錄 一般資料
(a) 於本公司股份中的長倉
董事╱最高行政人員
身份
受控法團名稱
所持已發行
普通股數目
佔本公司
已發行股本的
概約百分比
(%)
丹斯里拿督董清世
P.S.M, D.M.S.M
(太平紳士)
(非執行董事兼主席)
於受控法團
的權益
Copark(1)
(定義見下文)
37,039,885
5.71
Full Guang(3)
(定義見下文)
4,436,100
0.68
個人╱配偶
權益(1)
99,573,100
15.36
於一致行動人士
的權益(2)
461,393,649
71.16
吳銀河先生(執行董事)
於受控法團
的權益
Linkall(4)
(定義見下文)
20,654,086
3.19
Full Guang(3)
(定義見下文)
4,436,100
0.68
個人權益
1,110,000
0.17
於一致行動人士
的權益(2)
461,393,649
71.16
李碧蓉女士
(執行董事兼營運總監)
個人權益
41,088
0.01
附錄 一般資料
附註:
(1) 丹斯里拿督董清世P.S.M, D.M.S.M(太平紳士)為Copark Investment Limited(「Copark」,一
家於英屬處女群島(「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並由丹斯里拿督董清世P.S.M, D.M.S.M(太平紳
士)全資擁有的公司)的全部已發行股本的實益擁有人,而丹斯里拿督董清世P.S.M, D.M.S.M
(太平紳士)為37,039,885股股份的註冊擁有人。丹斯里拿督董清世P.S.M, D.M.S.M(太平紳
士)亦於436,200股股份擁有以其本身名義持有的個人權益、於99,028,900股股份擁有經由
配偶潘斯里拿汀施丹紅持有的個人權益,以及於108,000股股份中擁有與其配偶共同持有
的權益。
(2) 根據控股股東之間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的股東協議(「股東協議」),訂約
方已同意,倘若其擬將其根據信義玻璃分派(定義見本公司為日期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
日的招股章程)所獲轉讓股份出售,授予協議其他訂約方優先要約權利。
(3) 於股份的權益透過Full Guang Holdings Limited(「Full Guang」,一家於二零零五年十二
月十九日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持有。Full Guang由李賢義博士(銅紫荊
星章)、董清波先生、丹斯里拿督董清世P.S.M, D.M.S.M(太平紳士)、李聖典先生、李清懷
先生、吳銀河先生、李文演先生、施能獅先生及李清涼先生分別擁有33.98%、16.20%、
16.20%、11.85%、5.56%、3.70%、3.70%、5.09%及3.70%。
(4) 吳銀河先生為Linkall Investment Limited(「Linkall」,一家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並由
吳銀河先生全資擁有的公司)的全部已發行股本的實益擁有人,而吳銀河先生為20,654,086
股股份的註冊擁有人。
(b) 本公司購股權
董事╱最高行政人員
身份
未行使
購股權數目
所持已發行
普通股數目
佔本公司
已發行股本中
未行使購股權
數目的
概約百分比
(%)
李碧蓉女士
(執行董事兼營運總監)
個人權益
132,000
41,088
0.02
查雪松先生(行政總裁)
個人權益
1,000,000
零
0.15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據本公司所知,概無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
政人員於本公司及其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任何股份、相關股份或債
權證中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的任何權益或
附錄 一般資料
淡倉(包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有關條文被視為擁有的權益及淡倉),或根據證券及期貨
條例第352條須記錄於該條所述登記冊的任何權益或淡倉,或根據GEM上市規則有關董事
進行證券交易的第5.46至5.67條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的任何權益或淡倉。
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須予披露之權益或淡倉之公司的董事及僱員
據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所知,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下列董事曾為下列實體
的董事或僱員,而該等實體於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擁有或被視為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部第2及3分部的條文須向本公司及聯交所披露的權益或淡倉:
董事╱最高行政人員
擁有該等須予披露權益
或淡倉的公司名稱
於該公司的職位
丹斯里拿督董清世
P.S.M, D.M.S.M(太平紳士)
Copark
董事
吳銀河先生
Linkall
董事
董事服務合約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董事與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訂立任何現有或擬議
服務合約,而不會於一年內屆滿或本公司不可於一年內免付補償(法定補償除外)而終止。
董事於資產、合約或安排中的權益及其他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董事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
本公司最近期刊發的經審核賬目的編製日期)以來於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所收購或
出售或租賃,或擬收購或出售或租賃的任何資產中擁有任何直接或間接權益。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董事於任何仍然存續並與本集團業務整體有重大關係的任
何合約或安排中擁有重大利益。
附錄 一般資料
主要股東於本公司股份及相關股份中的權益及淡倉
於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據董事所知,以下人士(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除外)於
本公司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擁有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的條文須向本公
司披露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336條須記錄於由本公司存置的登記冊的權益或淡
倉:
於本公司股份及相關股份中的長倉
股東姓名
身份
所持已發行
普通股數目
佔本公司
已發行股本的
概約百分比
(%)
李賢義博士(銅紫荊星章)
於受控法團的權益(3)
108,781,432
16.78
於受控法團的權益(4)
936,000
0.14
於受控法團的權益(1)
4,436,100
0.68
個人權益(3)
34,141,500
5.27
於一致行動人士的權益(2)
461,393,649
71.16
董清波先生
於受控法團的權益(5)
40,014,968
6.17
於受控法團的權益(1)
4,436,100
0.68
個人權益(5)
8,863,200
1.37
於一致行動人士的權益(2)
461,393,649
71.16
李聖典先生
於受控法團的權益(6)
37,739,263
5.82
於受控法團的權益(1)
4,436,100
0.68
個人權益
3,115,500
0.48
於一致行動人士的權益(2)
461,393,649
71.16
附錄 一般資料
股東姓名
身份
所持已發行
普通股數目
佔本公司
已發行股本的
概約百分比
(%)
李清懷先生
於受控法團的權益(7)
17,487,129
2.70
於受控法團的權益(1)
4,436,100
0.68
於一致行動人士的權益(2)
461,393,649
71.16
李文演先生
於受控法團的權益(8)
11,856,285
1.83
於受控法團的權益(1)
4,436,100
0.68
個人權益(8)
1,551,000
0.24
於一致行動人士的權益(2)
461,393,649
71.16
施能獅先生
於受控法團的權益(9)
17,140,616
2.64
於受控法團的權益(1)
4,436,100
0.68
個人權益
1,002,000
0.15
於一致行動人士的權益(2)
461,393,649
71.16
李清涼先生
於受控法團的權益(10)
11,678,085
1.80
於受控法團的權益(1)
4,436,100
0.68
個人權益╱配偶權益(10)
4,273,500
0.66
於一致行動人士的權益(2)
461,393,649
71.16
附註:
(1) 該等股份權益乃透過Full Guang持有。Full Guang由李賢義博士(銅紫荊星章)、董清波先生、
丹斯里拿督董清世P.S.M, D.M.S.M(太平紳士)、李聖典先生、李清懷先生、吳銀河先生、李文
演先生、施能獅先生及李清涼先生分別持有33.98%、16.20%、16.20%、11.85%、5.56%、
3.70%、3.70%、5.09%及3.70%。
附錄 一般資料
(2) 根據股東協議,各訂約方已同意於有意出售根據信義玻璃分派(定義見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六年
六月二十八日的招股章程)所獲配發的股份時,向其他訂約方授予優先購買權。
(3) 李賢義博士(銅紫荊星章)於108,781,432股股份的權益乃透過Realbest Investment Limited持
有,該公司為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由李賢義博士(銅紫荊星章)全資擁有。李
賢義博士(銅紫荊星章)於34,141,500股股份的權益乃透過與其配偶董系治女士的聯名戶口持有。
(4) 李賢義博士(銅紫荊星章)於936,000股股份的權益乃透過Xin Yuen Investment Limited持有,該
公司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由Xin Wong Investment
Limtied(「Xin Wong」)全資擁有。Xin Wong由李賢義博士(銅紫荊星章)擁有50%及由其配偶
董系治女士擁有50%。
(5) 董清波先生於40,014,968股股份的權益乃透過High Park Technology Limited持有,該公司為在
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由董清波先生全資擁有。董清波先生於8,863,200股股份的
權益乃透過與其配偶龔秀惠女士的聯名戶口持有。
(6) 李聖典先生於股份的權益乃透過Telerich Investment Limited持有,該公司為在英屬處女群島註
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由李聖典先生全資擁有。
(7) 李清懷先生於股份的權益乃透過Goldbo International Limited持有,該公司為在英屬處女群島
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由李清懷先生全資擁有。
(8) 李文演先生於11,856,285股股份的權益乃透過Perfect All Investments Limited持有,該公司為
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由李文演先生全資擁有。李文演先生於1,551,000股股份
的權益乃透過與其配偶李秀雪女士的聯名戶口持有。
(9) 施能獅先生於股份的權益乃透過Goldpine Limited持有,該公司為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
有限公司,由施能獅先生全資擁有。
(10) 李清涼先生於11,678,085股股份的權益乃透過Herosmart Holdings Limited持有,該公司為在英
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由李清涼先生全資擁有。李清涼先生於4,213,500股股份擁有
以彼本身名義持有的個人權益,另透過其配偶董綠民女士持有60,000股股份。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董事並不知悉有任何人士(不包括其權益已
披露於上文的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於本公司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擁有或根據證券及期
貨條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的條文須向本公司披露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336條
須記錄於由本公司的登記冊的權益或淡倉。
重大不利變動
董事確認,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近期刊
發的經審核賬目的編製日期)起,本集團的財務或經營狀況或前景並無出現重大不利變動。
附錄 一般資料
專家資格及同意書
以下為名列本通函且其意見或建議載於本通函的專家的資格:
名稱
資格
博思融資有限公司
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例獲准從事第1類(證
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
團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獨立財務顧問並無於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擁有任何直接或間接
股權,或可認購或提名他人認購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證券的任何權利或選擇權(不論可否依
法強制執行)。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獨立財務顧問並無於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
近期刊發的經審核財務報表的編製日期)以來於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所收購或出售或租賃,
或擬收購或出售或租賃的任何資產中擁有任何直接或間接權益。
獨立財務顧問已就本通函的刊發發出同意書,同意以本通函所載的形式及內容載列其
函件及提述其名稱,且迄今並無撤回其同意書。
董事及控股股東於競爭業務的權益
本公司與信義光能均從事光伏電站的工程、採購及建築服務。
已作出安排使本公司與信義光能不會有任何地理位置競爭業務。本公司與信義光能並
無客戶重疊。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據董事所知,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或控股股東彼等各自的
緊密聯繫人士(定義見GEM上市規則)概無於與本集團業務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業務
中擁有任何權益。
附錄 一般資料
一般資料
(a) 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位於Windward 3, Regatta Office Park,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b) 本公司的總辦事處及香港主要營業地點香港九龍觀塘海濱道135號宏基資本大廈21樓
2116至2117室。
(c) 本公司的公司秘書為張兆安先生,彼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
(d) 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為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
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
(e) 本通函的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在香港可供公眾查閱的文件
以下文件將於本通函刊發日期起計14日(包括該日)內任何營業日(公眾假期除外)上午
九時正至下午六時正,在香港九龍觀塘海濱道135號宏基資本大廈21樓2116至2117室可供
公眾查閱:
(a) 董事會至股東函件,全文載於本通函第7至18頁;
(b) 獨立董事委員會致獨立股東的推薦建議函件,全文載於本通函第19頁;
(c) 本附錄「專家資格及同意書」一節所述獨立財務顧問發出的書面同意書;
(d) 獨立財務顧問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的意見函件,全文載於本通函第20至36
頁;
(e) 銷售框架協議;及
(f) 本通函。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 46 –
XINYI ELECTRIC STORAGE HOLDINGS LIMITED
信義儲電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8328)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茲通告信義儲電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中
午十二時正假座香港香港九龍觀塘海濱道135號宏基資本大廈21樓舉行股東特別大會(「股
東特別大會」),藉以考慮及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本公司的普通決議案。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通告所用詞彙與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的通函(「本通
函」)所界者具有相同涵義。
普通決議案
信義光能銷售框架協議
1. 「動議:
(a) 確認、追認及批准訂立信義光能銷售框架協議(定義見通函)(其註有「A」字樣的副
本已提呈大會,並由大會主席(「主席」)簡簽以資識別);
(b) 批准本通函所載信義光能銷售框架協議的生效日期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信義光能年度上限(定義見通函);及
(c) 授權本公司任何董事進行其認為就執行及進行信義光能銷售框架協議或使其生效
或相關的其他事宜而言屬必要、適當、適宜或權宜或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有關行動
(包括簽立一切所需有關文件、文據及協議)。」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信義玻璃銷售框架協議
2. 「動議:
(a) 確認、追認及批准訂立信義玻璃銷售框架協議(定義見通函)(其註有「B」字樣的副
本已提呈大會,並由主席簡簽以資識別);
(b) 批准本通函所載信義玻璃銷售框架協議的生效日期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信義玻璃年度上限(定義見通函);及
(c) 授權本公司任何董事進行其認為就執行及進行信義玻璃銷售框架協議或使其生效
或相關的其他事宜而言屬必要、適當、適宜或權宜或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有關行動
(包括簽立一切所需有關文件、文據及協議)。」
承董事會命
信義儲電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丹斯里拿督董清世P.S.M, D.M.S.M(太平紳士)
香港,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
附註:
1. 隨函附奉將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五)舉行的股東特別大會代表委任表格。
2. 為釐定符合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資格,本公司將於二零二一年五月
二十五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五)期間(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
股東登記手續,期間不會登記任何本公司股份(「股份」)轉讓。為符合出席股東特別大
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資格,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及其他適當文件須於二零二一年
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
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號
舖。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3. 凡有權出席本通告所召開的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份持有人(「股東」),均可
以書面方式委任一名或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及投票。受委代表毋
須為股東。
4. 代表委任表格必須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書面授權的代表簽署,或倘委任人屬法人團體,
則必須蓋上公司印鑑或經主管或正式授權代表或其他人士親筆簽署,並於股東特別大
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連同經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
或其經核證副本,送交本公司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
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方為有效。
5. 如屬聯名股份持有人,只有排名首位的持有人作出的投票(不論為親身或委任代表投
票)方為有效,其他聯名持有人的投票則為無效。就此而言,排名先後按股東名冊內的
排名次序而定。
6. 交回代表委任文件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及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
代表委任文件將被視為撤銷。
7. 本通告提述的時間及日期為香港時間及日期。
8. 惡劣天氣安排
倘黃色或紅色暴雨警告信號於股東特別大會當日任何時間在香港生效,則股東特別
大會將如期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五)舉行。然而,倘於二零二一年五月
二十八日(星期五)上午八時正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香
港仍然生效,則股東特別大會將自動順延至較後日期。本公司將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及本公司網站刊發公告,以通知股東有關重新安排的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
在惡劣天氣下,股東應因應其本身之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如
選擇出席大會,則務請小心注意安全。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包括兩名執行董事吳銀河先生及李碧蓉女士;兩名非執行董
事丹斯里拿督董清世P.S.M,D.M.S.M(太平紳士)(主席)及李聖根先生;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
事王貴升先生、吳偉雄先生及陳克勤先生(銅紫荊星章,太平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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