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调解专利纠纷之异同
52fw.cn 06-09 次遇见《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0号令)赋予专利管理部门三大职能: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机构改革将知识产权的专利管理职能归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中。知识产权的专利执法对大部分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而言相对陌生,许多概念比较模糊,如专利管理职能中的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调解专利纠纷。本文结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调解专利纠纷的概念,就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浅析如下。
两者的概念和特征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是指专利管理行政机关依照《专利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专利侵权争议进行处理、作出决定的活动。
调解专利纠纷是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对专利申请权与专利归属纠纷、发明人与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与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以及其他专利纠纷进行居中调解的活动。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特征: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处理的对象是专利侵权民事纠纷;行为具有准司法性;处理结果在效果上有强制性。
调解专利纠纷的特征:主体是行政机关;处理的对象是专利申请权与专利归属纠纷、发明人与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与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以及其他专利纠纷;是否产生调解结果,以纠纷双方是否达成一致为前提;调解结果在效果上不具强制性。
两者的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为属行政裁决,当事人双方不服行政裁决结果,要遵循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行政机关不能强制调解,也不能强制双方当事人遵从调解决定。
□湖北省巴东县市场监管局 杨成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