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
52fw.cn 06-20 次遇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7日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
为保证劳动合同方面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二、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