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智航: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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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06月18日 19:25:42 中财网
原标题:天智航: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智航”或“发行人”)拟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作为天智航本
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
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以下简
称“《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对天智航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并
委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发行人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
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中信建投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合同》,中信建投作为
天智航资管计划的管理人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行使因资产管理
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监管托管人、有权终止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等。因此,
中信建投为天智航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2、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2020年
4月
30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天智航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
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10.00%,即
419万股,同时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
金的总投资规模不超过
3,595万元。
天智航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姓名、职务、认购股份数量、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
额比例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
实缴出资金额
(万元)
资管计划份额
比例(%)
1 张送根董事长 500 13.89
2 徐进董事、总经理 305 8.47
3
序号姓名职务
实缴出资金额
(万元)
资管计划份额
比例(%)
3 王彬彬董事、副总经理 150 4.17
4 邢玉柱董事、董事会秘书 335 9.31
5 张维军监事会主席 205 5.69
6 周学林销售总监 900 25.00
7 魏富均南区销售总监 180 5.00%
8 赵永强技术研究部经理 160 4.44
9 张一弛证券事务代表 150 4.17
10刘海涛临床支持部经理 145 4.03
11贾相成市场总监 140 3.89
12安安法规事务经理 130 3.61
13黄志敢财务管理经理 100 2.78
14黄军辉证券投资部经理 100 2.78
15刘杨商务经理 100 2.78
合计 3,600 100.00
注
1:合计数和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中信建投天智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扣除资管计划
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
金;前述专项资管计划总缴款金额为
3,600万元,其中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上限
(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为
3,595万元,差额部分用于支付审计费、托管费等必要费用,
该安排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
3:最终认购股数待
2020年
6月
18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3、战略配售资格
天智航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与发行
人均签署劳动合同,且资管计划于
2020年
5月
12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的备案证明,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
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4、限售期
天智航资管计划获得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天智航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员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4
基于上述,本次战略配售中的战略投资者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和《实施
办法》第十七条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
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4亿股以上的,
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30名;1亿股以上且不足
4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20名;不足
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名。根据《业务指引》第七条,
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
量的发行人股票。根据《业务指引》第十八条,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应当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在
1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的
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不足
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的
20%。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本次发行数量为
4,190万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共
2名;初始
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628.5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
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中信建投投资拟认购的数量
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00%,天智航资管计划拟认购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的
10.00%。
基于上述,本次配售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业务指引》第
七条和第十八条、《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
情形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中信建投投资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
的如下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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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
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
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天智航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
定的如下禁止性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
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基于上述,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
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中信建投投资、天智航资管计划作为本次
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相关规
定;中信建投投资、天智航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有
参与本次配售的配售资格;中信建投投资、天智航资管计划承诺的配售股票情况、
资金来源、股份限售期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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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结论意见
综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
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
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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