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52fw.cn 06-21 次遇见根据国家公费医疗改革精神及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的基本原则,结合我校公费医疗的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进行补充和修订。
一、公费医疗就医办法和转诊制度
1、凡享受我校公费医疗的师生员工,在校医院就诊时,凭医疗证挂号,拿病历到有关科室就诊。无医疗证者一律按自费人员办理。
2、凡因病重或校医院无条件诊治需要转上级合同医院(北医三院)的享受公疗的师生员工,应按规定在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转诊单一次有效,限期一周,过期作废。但病情危重,需立即抢救和监护者可急呼999、120急救中心。回校后按急诊规定报销。
3、转非合同医院应由合同医院开具转诊单,(离退休人员选择第二家医院除外,详见北京市公费医疗委员会京医保发[2005]29号、[2004]113号文件)再去指定医院就诊。未经转诊自行去非合同医院就医者,不予报销。
4、享受公疗的师生员工在校外(本市范围内)患急病可就近到医保定点医院急诊,凭急诊病历、急诊发票和急诊处方,经审核后按规定报销。按北京市医保中心规定的急诊用药不能开出中成药和中草药。
5、享受公疗的师生员工出差、实习时患急性病,可在当地就近的一所公立医院就诊,回校后凭急诊证明、急诊收据、急诊处方按北京市用药目录规定审核报销,慢性疾病的检查、治疗、化验等费用不予报销。
6、疗养院、康复医院、个体诊所、营利性医疗机构及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不属转诊范围,所发生的医药费不能报销。
二、各类人员公疗报销比例
(一)在职教职工部分
1、教职工在校医院门诊自付医药费的20%。
2、教职工经校医院转诊到合同医院(北医三院)门诊的自付医药费的30%。
3、教职工经同意或合同医院转诊到其它公立医院门诊的自付医药费的40%。
4、单项检查、化验、治疗费有在100元以上(含100元)项目,如CT、 MIR、ECT、r一照相、各种检查治疗、化验等需经校医院同意后方可进行,并自付费用的10%。
5、教职工住院,自付总医药费的10%。报销90%。
6、凡属公伤、精神病、癌症住院实报实销,但门诊医药费和与上述病没有关系的检查治疗等,仍按以上公疗改革办法执行。
(二)退休职工部分
1、退休教职工在校医院门诊自付医药费的10%。
2、退休教职工经校医院转诊到合同医院(北医三院)门诊的自付医药费的15%。
3、退休教职工经同意或合同医院转诊到其它公立医院门诊的自付医药费的20%。
4、单项检查、化验、治疗费有在100元以上(含100元)项目,如CT、MIR、ECT、r一照相、各种检查治疗、化验等需经校医院同意后方可进行,并自付费用的5%。
5.退休教职工住院,自付总医药费的5%。
6、凡属公伤、精神病、癌症住院实报实销,但门诊医药费和与上述病没有关系的检查治疗等,仍按以上公疗改革办法执行。
7、退休教职工校内外门诊、住院个人自付部分的总医药费在1000元以内自付,林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经讨论后由学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