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合同设立的法律规定
52fw.cn 02-26 次遇见《信托法》第六至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投资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
信托合同是委托人和信托投资公司为实现信托目的,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而订立的协议。它是信托文书的一种。信托合同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上述(一)至(九)可以看作是必备条款,(十)至(十六)则可看作是约定条款。二者对信托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大不相同,因为缺乏必备条款将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