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作家大战阅文集团,更改合同不能“店大欺客”
52fw.cn 05-10 次遇见5月5日,网络文学界针对阅文集团推出的合同掀起一场“五五断更节”。同一天,阅文集团在五天内第三次对引发舆论争议的合同作出回应。5月6日晚,阅文组织作家恳谈会就合同展开讨论。
提起阅文集团,公众可能相对陌生。事实上,其旗下囊括了QQ阅读、起点中文网、新丽传媒等多个为人熟知的品牌。这家拥有1220万部作品储备、810万名创作者的平台不仅对内影响范围广泛,而且可能波及其他平台,掀起网络文学界的一次洗牌。
对合同内容的争议可以大致归纳为三点。其一,著作权归属;其二,收入分配;其三,盗版问题。
首先,阅文公司有没有侵犯创作者的著作权?
如其自辩,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前者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后者包括发行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后者可以转让并获得报酬。因此,合同的“授权内容及期限”部分要求乙方将后者打包独家授权给甲方,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然而,在“违约责任”部分,一些约定却似乎在暗度陈仓。
合同第9.4、9.5款约定,“甲方可自主暂停协议作品的发布和报酬的支付,并有权要求乙方对已完成的作品稿件进行修改、补充……甲方有权选择立即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协议;甲方还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协议作品提前完本、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补充、修改、续写协议作品直至完本……”
这等同于赋予阅文要求创作者作出修改,以及强行攫取修改权的权利,并很可能事实上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有创作者表示自己未发表的存稿在五五断更节“被”发表,如若属实,则发表权也受到侵害。试想,如果作者连文章内容、是否完结、发表时间都不能自己控制,何谈享有著作权?何谈创作?不过是代笔枪手罢了。阅文在6日的回应中再次强调,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想必已经如其所说,对于合同中引起巨大争议的相关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