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能否解除合同?”(等4则)
52fw.cn 07-08 次遇见某银行与罗某、彭某(夫妻关系)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向罗某、彭某提供贷款25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借款及利息逐月结算还清。合同还约定,该笔借款的保证方式为抵押加保证,某建筑公司对罗某、彭某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间,如罗某、彭某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行使担保权利。合同签订后,银行如约向罗某、彭某发放了贷款,但罗某、彭某因离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催收未果后,银行要求依法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罗某、彭某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同时要求某建筑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问,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能否解除合同?
山 西 蔡宇凡
蔡宇凡读者:
某银行与罗某、彭某及某建筑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合同,对缔约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银行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而罗某、彭某未如约还贷,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借款期间罗某、彭某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某银行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行使担保权利。
拍卖差价损失由谁承担?
编辑同志:
佳佳设计公司与某拍卖公司签订了《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将其所有的一辆汽车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在拍卖会上,鹏程咨询公司以12万元的最高出价竞得该车,并当场与拍卖公司签订了《成交确认书》,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根据拍卖公司与鹏程咨询公司签订的《竞买合同》约定,鹏程咨询公司应在拍卖成交后5日内与佳佳设计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此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拍卖交易价款及佣金。但在上述时限到期并经催告后,鹏程公司仍拒不支付拍卖价款及佣金。在征得委托人佳佳公司同意后,拍卖公司再次举行拍卖会,对该辆汽车再行公开拍卖,最终以8万元成交,并交付拍卖标的。由于两次拍卖结果之间存在巨额差价,佳佳设计公司要求鹏程咨询公司赔偿损失4万元。请问,佳佳设计公司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江 苏 王小明
王小明读者:
佳佳设计公司与某拍卖公司签订的《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及某拍卖公司与鹏程咨询公司签订的《竞买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鹏程咨询公司在拍卖会上以12万元的价格竞拍得汽车的产权,并与某拍卖公司签署了《成交确认书》,在合同约定时限到期并经催告后,仍拒不支付产权交易价款,构成了实质违约。该违约行为导致拍卖公司不得不再次组织拍卖,造成两次拍卖结果之间的巨额差价,使佳佳设计公司受到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因此,佳佳设计公司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
货物被盗由谁担责?
编辑同志:
兴扬公司受淞清公司委托,指派司机马某到藤原公司提取货物。货物装车、封箱之后,藤原公司向兴扬公司填发了出库单及货物出门证。此时,陆某上前与司机马某搭讪,并称是马某的老乡。在骗取了马某的信任后,陆某告诉马某,外面有警察可能会查超载,让马某不要现在驾车出门。马某心存感激,将出门证放在车内后离开了藤原公司。马某离开后不久,陆某带着一个修车工来到藤原公司,以车辆损坏需要修理为由,撬开车门并搭线将车发动后开出,门卫审查出门手续后放行。陆某开车离开藤原公司后,迅速卸下货物,又把车开回了藤原公司。后马某来取车时发现货物被盗。淞清公司向兴扬公司主张货损,并获赔50万余元。兴扬公司在赔款后认为,其与藤原公司之间存在保管关系,藤原公司未能履行保管义务而导致货物被盗,遂要求藤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湖 南 陈 恒
陈恒读者:
兴扬公司将货物装入集装箱后进行了封箱处理,此时货物处于一个独立、封闭的场所,由驾驶员马某控制和掌握。虽然车子还未驶离库区,但在出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并无驶离的障碍。藤原公司将货物交给兴扬公司,已履行了仓储物的返还义务,货物一经交付即完成占有转移。在马某离开仓库时,并没有向门卫告知车辆停放在仓库,也未提出代为看管的要求。马某离开时,锁了车门并带走了车钥匙,车上货物仍处于封闭的集装箱内,若不通过非法手段,藤原公司无法取得对货物的占有和控制。因此,虽然兴扬公司将车辆停放在仓库,但该行为并不当然构成保管关系,兴扬公司要求藤原公司承担保管不善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因此,该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擅自改建防空设施应否拆除?
编辑同志:
某市民防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小区5号楼防空地下室被林某等人侵占改造成20间房屋,用于出租获利。民防局依法对林某等人进行了处理。林某等人曾保证尽快将该防空地下室腾空,但未履行承诺,继续占用防空地下室。某市民防局要求林某等人立即将这20间房屋拆除,并且腾空交还。请问,某市民防局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江 苏 乔燕伟
乔燕伟读者: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也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某市民防局代国家行使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并负责管理。位于某小区5号楼地下室的人防设施,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林某等人擅自将地下人防工程改建为若干独立的房屋用于出租经营,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财产所有权。因此,林某等人应将该小区5号楼地下室人防工程改建的房屋拆除,恢复原状,并腾空交付某市民防局。